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合法吗?

因单位违法解除合同,3个月后才出具离职证明,本人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因拖延出具离职证明使得本人无法找工作而带来的损失,按本人月平均工资水平支付。裁决书意见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同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局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某(指本人)要求出具解除证明以及要求支付损失的请求,不在本委审理范围,本委不予支持”。
请问:仲裁书中的这种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我需要通过什么途径才能争取到公司的赔偿?谢谢! [本文来自: 法易网 www.148365.com ]

1、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系指单位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情形,并且处理的机关市劳动局而不是劳动仲裁委;
2、你情况属单位拖延开证明,你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
3、单位拖延出证明不能作为索赔的依据,因为他和找工作没有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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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2-10
1.仲裁书中的这种说法是有法律依据.你只能要求。确认你公司违法解除的合同这种关系。怎么能要求出具证明呢 ?仲裁是对行为的法律判断,不是判决

2.直接通过法律自述。只要你有合同。举证责任是公司的
第2个回答  2009-12-15
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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