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单位违法解除合同,3个月后才出具离职证明,本人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因拖延出具离职证明使得本人无法找工作而带来的损失,按本人月平均工资水平支付。裁决书意见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同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局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某(指本人)要求出具解除证明以及要求支付损失的请求,不在本委审理范围,本委不予支持”。
请问:仲裁书中的这种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我需要通过什么途径才能争取到公司的赔偿?谢谢! [本文来自: 法易网 www.148365.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