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专业人士或有经验的朋友:
我是一所私立学校的教师,当初县政府为了鼓励招商引资,鼓励我们在职公办教师去县里的私立中学任教(有县政府文件证明),与02--09年在本县一所私立学校任教。象我这样身份的教师我县共有三十多人。09年7月,学校经营不善,被政府收购,现在学校资源被一所公办学校使用。而对我们这批原来从公办农村学校来这所县城私立学校供职的,教育局和县政府联合法了文件要求我们在这所新搬来的公办学校借调一年后回原单位。我想问的是:我们这些公办学校教师就在02-09年这所私立学校工作期间经济纠纷等问题能否向有关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并要求赔偿?我们的要求是:
1.在校工作期间,学校为我们买的医保不够,第一年全部未买。能否要求补交和赔偿?
2.学校开办到结束,一直要求教师周六上午上课,而且不算加班,能否要求赔偿?
3.女教师产假期间只发工资500元,而平时我们的基本工资是1500左右,产假的分别在05,06,07,08年,请问现在还能不能向仲裁申请赔偿或上诉?有没有过时效。(我们的劳动合同截止日期是2009年8月)
我们与8月份申请总裁,前几天开庭,但对方没到人,总裁的人说我们是公办教师,做多了对我们没好处什么的。我们一片茫然,平时只顾埋头教书的我们对这些一点也不懂,衷心的感谢给我们提供帮助的朋友或专家。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