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与乙方签订了承包合同,乙方又雇佣了工人,与工人签订的合同中写明当甲与乙解除了合同就与工人没有联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承包合同,乙方又雇佣了工人,与工人签订的合同中写明当甲与乙解除了合同就与工人没有联系。现在甲与乙真的解除合同了,而与我们工人签订的合同要至2010年12月31日才到期,难道我们真的没有什么说法了吗?

这样吧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各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试试用这两条行不行吧。

说实话,现在这种状况似乎有点麻烦。本来合同是具有相对性,就是说两者之间的约定对合同的第三方是没有约束力的,但是现在在你的合同中又来一句“当甲与乙解除了合同就与工人没有联系”。所以我看现在你就是看看去法院以显失公平撤销合同中那一条好了。

找法院去吧,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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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20
就是一个多钱,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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