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发产品给加工方加工,会计分录怎么做,

我们公司是生产企业,很多产品生产出来后,还要电镀,抛光,也就是外发给加工,怎么做分录呀,比如加工好后送回来,又全部销售产去了,怎么结转呀
结转分录能一起告诉我吗?呵呵,谢谢了

会计分录如下:

1、外发加工时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委外加工费

应交税费

贷:应付账款/现金/银行存款

2、外发加工包括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两种形式。

3、包工不包料,发出材料时需要做的会计分录:

借: 委托加工物资

贷 :原材料

4、收回加工产品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贷:委托加工物资

5、回收后直接销售的计入委托加工物资,如果是回收后再加工,就计应交税费。

扩展资料:

如果以计划成本核算,在发出委托加工物资时,作借:委托加工物资(实际成本) 贷:原材料(计划成本),两者之间的差额进入到材料成本差异这个科目。

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的税金有消费税等除增值税以外的税金。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时,应视同材料购入结转采购形成的材料成本差异额。

借:原材料(计划成本) 贷:委托加工物资,两者之间的差额进入到材料成本差异这个账户。凡属加工物资用于应交增值税项目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企业。

其加工物资所应负担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不计入加工物资成本;凡属加工物资用于非应纳增值税项目或免征增值税项目。

以及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 般纳税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加工物资,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

凡属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其所负担的消费税应计入加工物资成 本;如果收回的加工物资用于连续生产的。

应将所负担的消费税先记入"应交税金 --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按规定用以抵扣加工的消费品销售后所负担的消费税 。

企业应设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委托加工物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 。企业由于受工艺设备限制,有时需要把某些物资委托外单位加工制成另一种 性能和用途的物资。

以满足经营的需要,例如将木材加工成木箱,生铁加工成铸件等。发往外单位加工的物资,虽暂时离开企业,但仍属于本企业的存货。

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加工的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

1.加工耗用物资的实际成本;

2.支付的加工费及往返的运杂费和保险费等;

3.支付的税金,包括委托加工物资应负担的不可抵扣的增值税和应负担的消费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委托加工物资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5
会计分录如下:
1.外发加工时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委外加工费
应交税费
贷:应付账款/现金/银行存款
2.外发加工包括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两种形式。
3.包工不包料,发出材料时需要做的会计分录:
借: 委托加工物资
贷 :原材料

4.收回加工产品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贷:委托加工物资
5.回收后直接销售的计入委托加工物资,如果是回收后再加工,就计应交税费。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6
委托外单位加工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A公司(b公司)
贷:材料-原材料

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等

待收回加工时

借:材料

贷:委托加工物资——a、b公司(材料+加工费)

月末视同成品一样结转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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