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是49年10月出生(户口本和身份证上均是49年),按道理本月应该可以办理退休,但是提取档案时,才发现,档案上写的出生日期是51年,更郁闷的是的,档案上出现了三个不同的出生年限。档案第一页上写出生日期是51年,并且在工作经历栏中写道:1965年15月下乡(这句话说明是50年出生的),第二页上写的出生日期又变成了49年,这样的档案,到底能否作为退休年龄的依据?
更正:
档案第一页上写出生日期是51年,并且在工作经历栏中写道:1965年15岁下乡(这句话说明是50年出生的),第二页上写的出生日期又变成了49年
办理退休时,社保部门以档案上记载最早的出生日期为准。
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出生日期的规定:
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扩展资料: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身份证年龄和档案年龄不一致,按哪个年龄办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