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的问题~~~~~~

今天单位给我一份住房公积金的申请表
11月开始实施
单位500我出500
我想问下
有规定必须在单位干满多少年才可以动用公基金的条件吗?
也就是说
是不是我11月刚开户的1000块住房积金就可以用来买房还贷?
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条款和使用要求(包括年限,条件等)
具体的
谢谢了
包括使用地域范围,条件,时间,能否提出 转移 不同状况下离开单位后的处理办法 等
越详细越好
假如我以后回成都 在广东的公积金该怎么办?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建立住房公积金制两年以上,并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
  2、购买住房的,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自建住房的,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住房的,须有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公有住房置换的,借款人须有与置换企业签订的《住房调剂协议书》。
  3、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自建住房的,须将房价30%以上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大修自有住房的,须将修房费用50%以上的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购买私产住房的,须将房屋评估价值30%以上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公房置换的(不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的),须将置换企业评定的公有住房置换补偿费50%以上自筹资金存入银行,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的,须将置换企业评定的公有住房置换补偿费和公房出售价格总额50%以上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
  4、同意用自有、共有、第三方自然人的房产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担保;以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的,同意办理抵押房屋保险。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各地方不同会有点差别)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另外,你离开单位后,如果户口迁出广东至成都,可以凭原单位开具的公积金支取证明及成都户口证明去广东XX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 如果户口不迁移,只是工作转回四川,可以将公积金账户申请封存,再封存满两年之后,可以凭原单位开具的公积金支取证明直接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11-06
建金管[2005]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六、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七、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核实后,应出具提取证明。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九、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一、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十二、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设区城市的,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应当向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账的申请。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向调出单位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原账户已经封存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账户转移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不能转账的,也可以电汇或者信汇到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
十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需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当首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要一次性告知职工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职工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贷款手续。15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职工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四、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五、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的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审查。要逐笔审批贷款,逐笔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十六、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十七、借款人委托他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办手续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书。管理中心要建立借款人面谈制度,核实有关情况,指导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有关文件上当面签字。
十八、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拟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个人贷款具体额度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等因素。
十九、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二十、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的设区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向住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要积极协助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一月十日
请注意:“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办法。”所以您需要了解您所在的地区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在有的地区,这不属于企业法定强制性缴纳的。
第2个回答  2013-10-20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及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是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具有专用性、强制性、政策性等特点。
公积金制度最早是在1955年新加坡建立的综合性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配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行的制度性安排。1991年,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中,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在全国率先推选住房公积金制度。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在全国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要求全面推选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国务院颁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围绕住房建立的单一性制度安排,是为住房制度改革而建立的。当时提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直接关系到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成败,要在全国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经过实践,住房公积金制度被赋予了更多的职能,国务院提出了实行住房新的制度框架,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根据上述目标,围绕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形成的相关制度构成了公积金制度.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原则是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指导。
职工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月将职工工资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部分,连同单位替职工缴纳的部分一起存入单位名下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次收入规定比例的。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建和大修等费用;职工使用本人公积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可经配偶、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的直系亲属同意,并经指定的金融机构确认后,动用期配偶、同户成员或非同户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目前,住房的内部装修、房屋养护、住房租金和认购住宅建设债券等费用,不得用住房公积金支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了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3个回答  2018-06-27
公积金是不能直接做首付的。多个用途都可以提取公积金进行使用。

因为公积金的使用原则是“先消费后提取”,即只有在购房行为发生后才可以提取公积金。
1、如果是贷款购房的话,可以在购房后凭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的原件、首付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等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来缓解购房首付及月还款压力。
2、如果借款人购买的是政策性住房,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集资合作建房等,是可以一次性申请提取职工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个人储蓄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09-02-23
可以,现在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先交一年的住房公积金的钱,如一月是1100*12就是13200元,不过这期间也有利息,然后依次一年一年的交,具体的你最好问住房公积金处,他们会给你详细的解释的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