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不论职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五十九条 军官、士兵依行政职务和军衔,构成首长和部属、上级和下级以及同级的关系。在行政职务上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首长又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部属又是下级,部属的上一级首长是直接首长;在行政职务上未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军衔高的是上级,军衔低的是下级,军衔相同的是同级。
文职干部和军官、士兵之间,文职干部之间,依隶属关系和行政职务,构成首长与部属、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
部属、下级必须服从首长、上级。
第六十条 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下达命令的首长,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首长。
命令下达后,应当及时检查部属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六十一条 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首长。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首长未改变命令时,仍须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急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时,应当根据首长总的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机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向首长报告。
部属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首长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六十二条 不同建制的军人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
军人在战斗中与上级失掉联系时,应当积极设法恢复联系。一时无法恢复时,应当主动接受友邻部队(分队)首长的指挥。如同友邻也联系不上,应当主动组织起来,由行政职务高的负责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非专业技术职务军衔高的负责指挥。
第六十三条 军人临时离开原建制到其他单位工作时,应当接受所到单位首长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节 官兵关系
第六十四条 官兵关系是军队内部关系的基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必须按照官兵一致的原则,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同心协力地完成任务。
第六十五条 军官、文职干部对士兵应当做到:
(一)严格管理,耐心说服,关心士兵的成长和进步。
(二)了解士兵的情况,妥善解决与士兵的矛盾。
(三)尊重士兵的民主权利,不压制民主,不打击报复,不打骂、体罚和侮辱士兵。
(四)不收受士兵的钱物,不侵占士兵的利益。
(五)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对待士兵一视同仁。
(六)关心士兵生活、安全和健康,照顾伤病员,热情接待来队的士兵亲属。
第六十六条 士兵对军官和文职干部应当做到:
(一)尊重军官和文职干部,服从领导和管理。
(二)忠诚老实,主动汇报思想。
(三)犯有过失时,诚恳接受批评,勇于承认并坚决改正错误。
(四)不当面顶撞,不背后议论,不搞极端民主化。
(五)照顾军官、文职干部和有病的同志,不搞绝对平均主义。
(六)关心连队建设,爱护集体荣誉,积极协助军官和文职干部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节 机关相互关系
第六十七条 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是部队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工作的领导机关,应当在本级首长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第六十八条 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的建设和业务工作提出要求,及时通报情况,检查指导工作。下级机关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进行建设和完成业务工作,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报告工作。
第四节 部队(分队)相互关系
第六十九条 没有隶属关系的部队(分队),由于驻地、配置地域或者执行任务相邻时,构成友邻关系。
友邻部队(分队)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团结,遇事协商解决。战时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配合,密切协同。
第七十条 部队(分队)之间,根据上级命令或者指示,可以构成支援与被支援、配属与被配属等关系。
构成支援与被支援关系的部队(分队),应当从全局出发,严格执行协同计划,协调一致地行动。担任支援任务的部队(分队),应当积极支援,坚决完成任务;被支援的部队(分队),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协同配合。
当部队(分队)配属给某一单位时,即与该单位构成临时隶属关系,一切行动应当服从该单位首长的领导和指挥。
第七十一条 部队(分队)乘舰(船、艇)航运期间,遇险情、敌情时,一切行动应当服从编队指挥员(舰、船、艇长)的领导和指挥。
第五章 礼节
第一节 军队内部的礼节
第七十二条 为体现军队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军人必须有礼节。
第七十三条 军人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和举枪礼。着军服戴军帽或者不戴军帽,通常行举手礼。携带武器装备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举枪礼仅限于执行阅兵和仪仗任务时使用。
第七十四条 军人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首长和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级对上级,可以称首长或者首长加同志。在公共场所和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以称军衔加同志或者同志。
军人听到首长和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首长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领受首长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回答“是”。
第七十五条 军人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每天第一次遇见首长或者上级时,应当敬礼,首长、上级应当还礼。
(二)军人进见首长时,在进入首长室内前,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以进入并向首长敬礼;进入同级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方可以进入。
(三)同级因事接触时通常互相敬礼。
(四)在室内,首长或者上级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
(五)营门卫兵对出入营门的分队、首长和上级应当敬礼,分队带队指挥员、首长和上级应当还礼。
(六)卫兵交接班时,应当互相敬礼。
第七十六条 军人不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一)在实验室、机房、厨房、病房、诊室等处进行工作时。
(二)正在操作兵器和位于射击、驾驶位置时。
(三)进行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
(五)在浴室、理发室、餐厅、商店时。
(六)着便服时。
(七)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第七十七条 分队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分队在行进间相遇,由带队指挥员互相敬礼;遇见首长和上级,由带队指挥员敬礼。
(二)分队在停止间,当上级首长来到时,带队指挥员向分队发出“立正”口令,尔后向首长敬礼和报告(报告词示例见附录四);当上级首长两人以上到场时,应当向职务最高的首长敬礼和报告;当职务相当的首长先有一人在场,对后到的首长只由本分队在场职务最高者向其敬礼和报告。
(三)未列队的分队,不论在室内室外,当上级首长来到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或者先见者发出“立正”口令(当人员处于坐姿时,应当先发出“起立”口令),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和报告。
第七十八条 分队不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一)在就餐、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集体学唱歌曲时除外)。
(二)在演习、实弹射击中和行军休息时。
(三)在修理间、飞机库(场)、船坞(码头)、车场、炮场、机械场等处进行作业时。
(四)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第二节 军人和部队(分队)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七十九条 军人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群众和外宾接触时,应当讲文明,有礼貌。
(一)进见和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时,应当敬礼。
(二)与地方党政机关领导人员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高的应当敬礼。
(三)遇见军队首长陪同的来队外宾时,对比自己职位或者军衔高的应当敬礼。
(四)参加外事活动与外宾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或者军衔高的应当敬礼。
第八十条 分队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有军队首长陪同的外宾和地方党政机关负责同志的礼节,按照本条令第七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条令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同样适用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三节 其他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第八十二条 升国旗时,列队军人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位于指挥位置的军官、文职干部,行举手礼;单个活动的军人,应当自行立正,着军服时行举手礼,着便服时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第八十三条 迎送军旗时的礼节,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舰(船)艇上的礼节,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军容风纪
第一节 着装
第八十五条 军人必须按照规定着军服,保持军容严整。
(一)严格按照授予军衔的命令佩带军衔标志。
(二)严格按照规定佩带帽徽、肩章、军种(专业技术)符号、领花等(见附录五)。
(三)军人着军服时,应当戴军帽。戴大檐帽、作训帽时,男军人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军人帽稍向后倾。戴贝雷帽时,帽徽位于左眼上方,帽口下缘距眉一指,帽顶向右下倾斜。戴绒(皮)帽时,护脑下缘距眉,男军人为一指,女军人为三指。水兵帽稍向右倾,帽墙下缘距右眉一指,距左眉两指。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风带不用时应当拉紧并保持水平。大檐帽、水兵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四)军服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着装序号见附录六),不得混穿。不得在军服外罩便服。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扣好领钩、衣扣。着长袖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军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等内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礼服、夏常服时,必须内着配发的衬衣,系配发的领带。着冬装时,内衣领不得高于军衣领,女军人内衣领外露部分颜色应当与军服颜色相近。长、短袖制式衬衣与夏裤(水兵裤)、裙配套穿着时,通常戴贝雷帽,不系领带,不扣第一个钮扣;礼仪场合戴大檐帽,系领带(海军男士兵戴水兵帽,不系领带)。
(五)操课和集体活动时通常着军鞋。着便鞋(含凉鞋)时,只准穿黑、棕色鞋(女军人还可以着浅色凉鞋),鞋跟高度男军人不超过三厘米,女军人不超过四厘米。除工作需要和洗漱外,不得着拖鞋、赤脚和赤脚穿鞋。
(六)作战、训练、施工、体力劳动时通常着作训服;其他时机和场合通常着常服;参加集会、检(校)阅和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七)参加执勤、操课、检(校)阅或者携带武器、战斗装具时,通常扎外腰带,其他时机场合需扎外腰带时,由团以上单位首长规定。
(八)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由师以上单位首长规定。城市驻军由警备工作领导机构统一规定。
第八十六条 担负施工、生产、营建等任务的部队(分队)和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军人,工作时间通常着工作服或者便服。
第八十七条 军人非因公外出,女军人怀孕期间和给养员外出采购时,应当着便服。
第八十八条 军服以及帽徽、肩章和军种(专业技术)符号、领花等专用标志不得变卖,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给非军人。军人退出现役时,专用标志一律上交。
第二节 仪容
第八十九条 军人头发应当整洁。男军人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蓄发(戴假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一点五厘米;女军人发辫不得过肩,女士兵不得烫发。师以上首长可以在规定的发型(男女军人参照发型见附录十)内决定所属人员蓄一种或者几种发型。军人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第九十条 军人不得文身。着军服时,不得化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首饰。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九十一条 军人着军服时,应当按照规定佩带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勋章、奖章、证章、纪念章等,不得佩带其他徽章。院校学员和工作人员可以佩带院校徽章。营区出入证只限于本营区和出入营门时佩带和使用。
第三节 举止
第九十二条 军人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九十三条 军人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九十四条 军人着军服进入室内通常脱帽。脱帽后,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大檐帽夹于左腋下(帽顶朝外,帽徽朝前);坐姿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也可以置于桌斗内。宿舍内军帽可以统一放在床铺上。戴贝雷帽脱帽不便放置时,将帽左右向内折叠,置于左肩袢下(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脱帽时,由在场最高首长临时规定。
第九十五条 军人外出,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军队的声誉。不得猬集街头、嬉笑打闹和喧哗,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乘坐公共汽(电)车、火车时,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
第九十六条 军人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第九十七条 军人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第九十八条 军人不得到地方的酒吧、网吧、发廊、按摩室、桑拿浴室、录像厅、歌舞厅和电子游艺厅等场所消费娱乐。严禁军人涉足不健康场所。
第九十九条 军人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
第一百条 军人不得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一百零一条 军人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得吸烟。
第一百零二条 文艺工作者扮演我军官兵时,必须严格执行军容风纪的规定,维护军队和军人形象。
第一百零三条 军人不得摆摊设点、叫买叫卖,不得以军人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第四节 军容风纪检查
第一百零四条 军容风纪是军队和军人的仪表和风貌,是军队作风纪律和战斗力的表现。部队(分队)在经常进行军容风纪教育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检查制度。连每周、营每半月、团(旅)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军容风纪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并讲评。
第一百零五条 团(独立营)以上单位建立军容风纪纠察队,在营区及其附近组织军容风纪纠察。
纠察人员对违反军容风纪的应当令其立即改正,对不服从纠察和严重违反军容风纪的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扣留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负责人领回严肃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总参谋部可以根据本章内容,制定军容风纪具体规定。
参考资料:http://info.cndsi.com/html/20051118/12551100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