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和父母借款买房,打了张借条,08年时父母搬家时找不到此借条了,我给父母又重写了张借条,但这时妻子拒绝在借条上签字,现在(09年)我和媳妇离婚了,父母想要回当初的借款,那这后来重写的借条上只有我一人签名,还是否有效?女方此时提出借条是假的,想让法院对借条时间进行鉴定,这种情况下,对我方是否有利?
补充:父母一审的时候胜诉,因为有录音证明女方承认向父母借过钱。但女方知道曾经借条丢过,是08年重新给补写的,所以他们向法院提出时间鉴定,来证明借条是假的,中院谈过一次话后,又通知我父母过两天到法院谈话,如对我方不利,会有哪些不利情况?
补写借条一般是在借条弄丢了或者之前没有签订借条的情况下才可能存在。那么,当事人之间补写的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如果是离婚后一方补写的借条会不会认定为共同债务呢?事后补写的借条是否有效,要看如何写。借条有两种,一种是交付凭证,一种是结算凭证。那么事后补写的借条,则是结算凭证。建议,此类借条应当写清何人何时借款多少数额等内容,这样的借条则为有效,但是一定要注意不要跟实际借款经过有冲突,否则容易成为债务人赖账的可趁之机。离婚之后补写的借条是否是共同债务,也要视不同的情形而定。如果是夫妻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等是共同债务,但是如果是一方为了享乐所负债务,则不属于共同债务
孙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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