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环境管理
【注音】:huán jìng guǎn lǐ
【释义】:运用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监督等手段,为达到预期环境目标而进行的一项综合性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基本职能。它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教育和科学技术手段,协调社会经济发展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处理国民经济各部门、各社会集团和个人有关环境问题的相互关系,使社会经济发展在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同时,防治环境污染和维护生态平衡。
由于环境管理的内容涉及土壤、水、大气、生物等各种环境因素,环境管理的领域涉及经济、社会、政治、自然、科学技术等方面,环境管理的范围涉及国家的各个部门,所以环境管理具有高度的综合性。
主要内容可分为三方面:1环境计划的管理:环境计划包括工业交通污染防治、城市污染控制计划、流域污染控制计划、自然环境保护计划,以及环境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宣传教育计划等;还包括在调查、评价特定区域的环境状况的基础区域环境规划。2环境质量的管理:主要有组织制订各种质量标准、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监督捡查工作,组织调查、监测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以及预测环境质量变化趋势。3环境技术的管理:主要包括确定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防治技术路线和技术政策;确定环境科学技术发展方向;组织环境保护的技术咨询和情报服务;组织国内和国际的环境科学技术合作交流等。
[编辑本段]法律概述-环境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四章对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进行了总结,并作出了11条规定。目前我国环境管理的制度措施主要有八项,即:(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三同时"制度;(3)排污收费制度;(4)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5)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6)排污许可证制度;(7)污染集中控制制度;(8)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下面重点介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五项,其余的略述。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1986年3月26日全国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共25条,附录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提要"。该办法适用于中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它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各级计划、土地管理、基建、技改、银行、物资、工商行政部门都应结合该规定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计划。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对扩建、改建、技改工程必须对原有污染在经济合理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该办法还具体规定了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法规。该办法还具体规定了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要求,审批权限,以及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实施资格审查的制度。
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即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一切引进项目,包括区域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制度。
(2)规定了评价的时机,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必须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
(3)规定了负责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体,即开发建设单位。
(4)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基本内容。
(5)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包括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筛选程序;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程序。
(6)规定了承担评价工作单位和资格审查制度。
(7)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资金来源和工作费用的收取。
(8)规定了其它配套措施。如"三同时"制度等。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项目的决策、项目的选址、产品方向、建设计划和规模以及建成后的环境监测和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
80年代末,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又有了新的发展,过去的那种单一项目的孤立评价开始逐渐转向区域性的综合性评价,这种转变不仅适应了我国区域性经济开发的需要,而且为环境污染的区域性防治,尤其是为推行区域总量控制技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此外,也为经济合理的解决区域环境问题和大系统的多方案优化决策创造了条件。
二、"三同时"制度
所谓"三同时"是指新扩改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保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三同时"制度是我国早期一项环境管理制度,它来自70年代初防治污染工作的实践。这项制度的诞生标志着我国在控制新污染的道路上迈上了新的台阶。在全面总结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1986年又对其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联合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三同时"内容。
三、排污收费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28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缴纳超标准排污费负责治理",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做他用。《水污染防治法》第15条又进一步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不超标的污水)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不寒而定量考核制度
所谓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就是把城市环境作为一个系统,一个整体,运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采取多功能、多目标、多层次的综合的战略、手段和措施,对城市环境进行综合规划、综合管理、综合控制,以较小的投入,换取城市环境质量最优化,做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以使复杂的城市环境问题得到有效地解决。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是由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实际需要而产生的,它不仅使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定量化、规范化,而且增强了透明度,引入了社会监督的机制。因此,这项制度的实施使环保工作切实纳入了政府的议事日程。
1. 定量考核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市长要对城市的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主要对象是城市政府。考核范围分为二级。
(1)国家级考核。 是国家直接对部分城市政府在组织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保护城市环境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的考核。目前,国家直接考核的城市有32个,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省会及自治区首府(除拉萨市和台湾省外)25个,此外还有桂林、苏州、大连3个城市。
(2)省(自治区)级考核。各省、自治区考核的城市由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据不完全统计,1990年,省、自治区考核的城市达242个。
2. 定量考核的内容和指标
定量考核的内容:环境质量、污染控制、环境建设和环境管理四方面,共27项指标,总计100分。
其中,(1)考核城市环境质量的指标有7项,计30分。包括:大气总悬浮微粒年日平均值、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氮氧化物年日平均值、饮用水质达标率、城市地面水水质达标率、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和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2)考核城市污染控制能力的指标有9项,计34分。包括: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率、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率、烟尘控制区覆盖率、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汽车尾气达标率、民用型煤普及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危险废物处置率。
(3)考核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水平的指标有6项,计20分。包括:城市污水处理率、城市集中供热率、城市气化率、生活垃圾处理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自然保护区覆盖率。
(4)环境管理的指标有4大项6小项,计15分。包括:城市环境保护投资指数、环境保护机构建设、"三同时"合格执行率、排污费征收面、排污费征收率、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率。
五、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对排污的种类、数量、性质、去向、方式等的具体规定,是一项具有法律含义的行政管理制度。
1. 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申报登记是排污许可证的基础工作。目前,各地一般要求申报如下内容:(1)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2)生产工艺、产品和材料消耗情况(包括用水量、用煤量);(3)污染排放状况(包括排种类、排放去向、排放强度);(4)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5)排污单位的地理位置和平面示意图。
各单位的申报登记表报齐后,环保部门组织汇总建档。汇总的主要内容应有:(1)各类污染物日排放量;(2)各类污染物年排放总量;(3)按污染物排放量大小对申报单位排序编号;(4)绘制区域性污染物排放状况示意图,提出各排污口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5)对各申报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系统分析,确定重点污染物控制对象;(6)建立污染申报登记档案库。
2. 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规划分配
确定法律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后,分配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是发放和管理排污许可证最核心的工作。一个地区要想科学地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合理地分配污染物削减指标,就必须对当地的环境目标、经济发展,财政实力、治理技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和分析。大气污染总量控制主要考虑能源结构、能源消耗量及燃烧方式等因素;水污染物总量控制主要考虑流域、区域水量水质等状况,总用水量和总排水量等因素;固体废弃物排放种类和总量,以及运输等因素。
3. 审核发证
排污许可证的审批,主要是对排污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口位置、排放时间加以限制。每伸污染源分配的排污量之和必须与问题控制指标相一致,并留有一定的余地。在这一阶段的工作中,需要确定排污许可证的类型(临时或正式两种),与领取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协商对话,最后颁发许可证。颁发许可证可以采取公开、公证形式,赋予其严肃性。排污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工作,应由专人管理,从申请、审核、批准到变更均应建立完整的工作程序。
4. 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1)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应从人员结构、 职能、管理制度和程序等方面考虑,建立一整套许可证管理体系,整个体系应具备组织严密、管理灵活、运行可靠的特点,确保许呆证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2)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主要从二个方面去考虑:一是从许可证制度的协调关系考虑,如许可证制度与"三同时"和排污收费的协调关系等;二是从许可证制度本身出现的一些客观问题去考虑,如总量指标的确定,指标分配和有偿转让等问题。
(3)问题监督规范化,抽查监督制度化。在推行过程中,要抓住总量计量与监督检查这二个中心环节。要完善各排污口的总量计量系统,并统一总量计量技术;此外,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性检查,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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