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我国的《婚姻法》已明确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当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的规定予以制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夫妻因碍于感情、面子没有做财产公正,以至于离婚时常因找不到确凿的证据,致使藏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时有发生,所有这些成了受害者获得赔偿的最大障碍。记者根据王主任这篇文章,深入各法院采访,希望下面这些案例和对策,能给你启发,让你防患未然。变心男子私藏房产———私自隐匿拥有不动产的信息,企
图多占夫妻共同财产。
7月,刘云拿着丈夫私藏房产的证据,来到哈市动力区法院正式向丈夫萧军提起离婚诉讼。其实早在一年前,这对结婚十年的夫妇已经水火不容了,原因是萧军有了外遇。当刘云知道这一切时就提出了离婚,丈夫也没反对,可是在他们分财产时,一向不管钱的刘云却发现这些年他们夫妻才存了2万元钱。刘云看出丈夫留了“一手”,为了不吃这“哑巴亏”她便没有急着离婚,而是通过关系开始调查丈夫的经济情况。
调查了一段时间后,刘云没有发现丈夫有其他银行存款,但她心里明白,按照他们的日常开销,这些年怎么也能有10万元的积蓄。刘云想起,自己当初怀疑丈夫有外遇时,曾跟踪他到哈市道外区一处房子,发现他与一女子约会,之后丈夫承认自己常在这女人家里过夜。经过刘云从侧面了解,这个第三者本是外地来哈打工的按摩小姐,于是刘云来到房产部门调出那处房产的产权情况,结果,房子的主人果然就是丈夫萧军。原来萧军早在两年前就花十几万元,偷偷购买了房子。拿到确凿的证据,刘云在法庭上夺回了自己应得的财产。对策调查私藏房屋的隐匿处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私自隐匿拥有不动产的信息的事情颇为多见。有些颇有心计的当事人,在面临离婚之前,就已经私下购买了另处不动产。在离婚时,购房者绝口不提另有房产的事,该房产自然也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面对这样的事情,一方要明白,其实办理购房手续的周期较长,在夫妻平时相处时,难免泄露一些蛛丝马迹。因此,如果在离婚中或离婚前一段时间,你发现对方的行为诡秘或异常,怀疑其可能另有房产,那么就应注意查找对方的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看有没有一段时间的大额支付,以及向房产公司汇款的记录等等。如果对方像上述的萧军一样行为不露声色,没有蛛丝马迹可查,那就要采用推理的方式来确定其是否购买房产了。比如,假设一方购买了他处房产,目的在于何处?可能给情人居住,就可以设法调查情人住处,查到门牌号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该套房屋的产权情况;可能给亲属使用,就可以先确定排查范围,然后再一个个排除。应该注意的是,一般情况,当事人私自购房后,空房的可能性不大,即使以上调查全部落空,还要密切注意一方是否与房地产中介公司往来,看看是否存在出租的可能。通常一方有意藏匿房产的情况下,单靠另一方当事人自己的力量和能力,很难完成以上调查事宜,因此,聘请有专业经验的律师以及相关调查人员,也可以少走些弯路。
离婚前把房子偷偷卖掉———处置共同房产,收益独自“挥霍”。在我国,房产的产权证上一般只有一个名字,也就是夫妻共同的房子也只有其中一人的名字。那么这样就不能排除在离婚时一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转移现金的可能。哈市道外区法院近日就有一起这样的案子。夫妻因感情摩擦而长期分居,当回娘家多日的妻子欲回来与丈夫离婚时,却发现家里已经人去楼空,原来这房的产权证上本是丈夫的名,有心计的丈夫故意把妻子气走,偷偷卖掉了房子一走了之。等遇到丈夫时他又称卖房的钱做生意赔了,吃喝玩乐花了。对策确定买房对象及时间
一般来说,在离婚期间,一方擅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置是违法的,法院可撤销合同。据道里区法院法官介绍,采用这种方式隐匿转移财产,并不是一种很高明的处理方式,但一方仍采用的目的,在于套取现金后,找消耗的理由进行脱身,不能不说,这是一种虽然笨拙、但仍然有效的转移方式。对付这样的事情,另一方要掌握以下两点:房屋交易的对象及时间。确定交易对象,就是一定要找到目前房子的拥有者,要看他们是否知道“这所房子是共同财产”的事实,如果知道,那么是“恶意取得”,可以要求法院撤销合同。相反如果不知,就只有能按照具体情况从卖房者应得财产里扣除。如果把房子卖给自己的父母,法院仍然会判决交易行为无效,从而从根本上保障另一方的权益。
确定交易时间,是为了收集有利证据及抗辩对方可能提出卖房款已消耗殆尽的事由。比如,一方称房款被消耗掉了,如果交易时间短,法庭通常不会采纳。因此,此案的妻子应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交易的时间以及交易的对象。
狡猾男人买房“送人”———为了离婚时占有更多财产。
王丹直到离婚也没有想到,做了20多年的夫妻,丈夫一直都跟她藏着私心。王丹和丈夫李凯都有一个稳定的工作。业余时间,丈夫与朋友合伙开了一家公司,几年下来他们的公司已经颇具规模。可是今年,当王丹和李凯因为长期感情不和而离婚时,财产分割上出了问题。丈夫称,公司所挣的钱都花了,王丹不相信李凯所谓的都花光了的谎话,可又找不出钱在哪。这些年,李凯的哥哥和妹妹都分别买了房子,王丹始终不明白他们哪来的钱,现在王丹终于明白,是李凯出钱用哥哥、妹妹的名义买房,为了离婚时占有更多的财产。对策从调查亲朋的房产入手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但却是实际房产的拥有者,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像这样的事情,一般多发生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离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较为丰厚的情况。有此担心的当事人可以从几个方面找出对方的破绽。一、因为房产价值巨大,一般当事人不会将房产以一般朋友的名义购买,而最常见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义购买。因此,如果一方并不宽裕的父母或兄妹突然拥有房产,就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二、从交易时间,摸查出资线索。根据购房付款的时间,回忆一方在此期间财务上有无重大支出或异常,有条件的,还要查询一方银行存折上的资金流向。三、可以直接查询打入房地产公司购房款的银行出处,如果恰好是老公的开户行、老公的户头,这是最有力的证据。
婚前共同买房被占为己有———婚前双方出资购房记在一人名下,为离婚时财产分割留下了隐患。
张夏涛和于晓慧是一对典型的“早结早散”型。刚结婚不到3年,小两口儿就打起离婚来。他们没有存款只有为结婚买的房子及家电、家具等。张夏涛让于晓惠想拿什么就拿什么走,于晓惠不能接受,她还要与张夏涛分房子。可是法庭上,张夏涛指出房子是在结婚前由自己出资买的,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时于晓惠大呼上当,道出实情。房子的确是在他们婚前购买的,因为当时正赶上开发商清盘处理剩房,比市场价便宜很多,为了不失去购房机会,他们在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就双方出资购房,在办理购房手续时,出资较多的张夏涛顺理成章将房产办在自己的名下。当面临离婚时,张夏涛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对策找到共同买房的证据
据审理法官讲,由于不愿意失去购房机会,在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双方出资购房,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精明”的一方,以“贷款不便”、“没有领结婚证就不能共有房屋”等为借口,将房产办在自己一人名下,而等到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这种你是我非的事,的确很难说清楚,但也不是完全没办法,只要于晓慧有足够证据可以证明,当初买房有出资事实即可。比如,她可以查询出资汇款银行记录,或信用卡刷卡记录,也可以将当初卖房的人找到出据共同出资的证言。值得注意的是,此类纠纷越来越多的发生在青年夫妇中。他们在婚前共同出资买房,都是对对方高度的信任,没有想到后来可能遇到的问题,往往离婚时一方吃了大亏。所以,为了避免此类纠纷,最关键的是,在婚前购房出资时,要与对方达成出资协议,留下书面凭证或证人。虽然这对于热恋中并马上要结婚的青年男女来说有点难以启齿,但这毕竟是避免纠纷的最好办法。转移存款花样多———将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他户,将所剩无几的工资卡交由法院分割,声称其余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都是国家公务员的徐宽、孙宝平夫妇近日来到法院离婚,他们双方都说对方藏匿了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对夫妻常年感情不和,各自收入很多年前就都各管个的,孙宝平认为丈夫把钱给了婆婆,徐宽认为妻子把钱给了娘家,他们为家庭支出还常常吵架。今年8月,二人再次发生矛盾近而要离婚分家,可分钱时却有了分歧。孙宝平说,丈夫每月两千元工资,年底还有各种奖金,凭他的开销不可能存折上一点钱没有。而徐宽也认为,妻子把他们夫妻以前的五万元存款转存其他地方,而不是花掉了,工资卡上的钱也只是基本工资,这样进行分割自己很吃亏。对策细心掌握储蓄信息
遇到这种情况,关键是要拿出所藏财产的证据。可是在调查方面也有难度,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只有公检法等部门有这个权利。实践证实,对于查询离婚时一方可能藏匿财产的,只能在诉讼阶段由单方向法院提出申请,但是需注意的是只有掌握了账号和开户行等详细信息时才会得到法院支持。所以夫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是要记住开户银行以及账号。
另有一种情况就是,明明知道有存款,却被对方擅自取出,口头上声称该款已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实际以他人名义另存银行。
对此,离婚审判资深法官提醒有如此困惑的人们,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是不受理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的。当你觉得对方的存款并不像他说的那样用于生活开支,而是可能被存在其他人名下时,可考虑:调查存款取出的时间,回忆那段时间是否有合理的生活开支;存款取出的数额,如果是巨额存款是不会在短时间内消耗殆尽的;准备好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以此作为反驳和抗辩的证据,同时注意收集其他相关事实及证据。
夫妻经营公司“干赔”———妻子当会计乾坤大挪移,离婚独占钱财。
姜华没有想到,自己会上了朝夕相处的妻子的当,即将面对既赔夫人又折兵、债台高筑的境地。
姜华和妻子在哈市香坊区繁华地段,开个夫妻店,经营办公用品。姜华负责跑外,妻子管账。今年春天,妻子三番五次做他工作,让他向自己娘家人张嘴借钱,以便于融资,扩大再生产。在妻子的授意下,他出面借了3万块钱,并立下了借据,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半月前,妻子突然以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这时,他才发现,自己苦心经营的小店原来一直在赔本经营,从来往账目上看,不但没有赚到一分钱,反而欠下厂家2万元货款。加上他向妻子娘家借的3万块钱,夫妻共有债务高达5万元钱。这个结果是他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的。因为小店生意一直不错,客流不断,很少看到妻子有钱倒不开手的时候。他们是1997年结的婚,1998年开的店,开店时,夫妻俩已攒下2万元家底儿。他想不明白,这生意怎么能越做家越穷呢?对策申请财产保护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庭庭长认为,婚姻一方转移财产的手段虽然五花八门,但并不是无懈可击。以姜华为例,只要细心审查小店账目,并到银行、进货厂家、长期客户处仔细察访,就不难找到其中的漏洞。最稳妥的办法就是一旦出现离婚苗头,就及时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监管”共有财产。投资入股藏匿收益———隐藏股份手段高
肖佳和林嵩都有一个稳定的工作,二人刚结婚时,将所有财礼钱5万元作为入股借给一个朋友开公司。后来公司经营得不错,每年分红时,林嵩都给妻子买些小礼物,告诉妻子他们赚一些钱,已经又投进去了充实股份。几年下来朋友的公司已经颇具规模,肖佳和林嵩当年投的5万元也升值了几十倍。可是今年,当肖佳和林嵩因为感情不和而离婚时,财产分割上出了问题。当年作为投资的5万元本该滚雪球一般变成50万元,甚至100万元,可林嵩却只拿出5万元与王丹分。王丹查了朋友公司的账目,确实就只有5万元入股,每年分红的钱都被林嵩取走。王丹不相信林嵩所谓的都花光了的谎话,可又找不出钱在哪。对策无形财产共同管理
在离婚时,对于公司、企业财产份额的分割,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逐渐成为新的焦点。因为公司、企业股东名册在工商登记处可以查询,隐匿财产的手段仅限于以他人名义入股,自己作隐名股东。而对于公司、企业的财产分割,主要问题在于公司财务不规范或“两本账”带来账目不实的问题,即便是由法院进行资产审计,往往的结果也是“价值高、评估低”。所以夫妻之间对于股票、基金、国库券等资产应共同管理。
“穷”丈夫竟有巨额财产———离婚前夕,妻子发现丈夫注册数项专利技术。
王惠贤与孙德辉都是黑龙江省庆安县人,1984年他们登记结婚,后来生下了一个聪明可爱的女儿,那时他们拥有一个虽然清贫但是十分幸福温馨的小家庭。
孙德辉是个头脑灵活不甘平庸的人,1988年,孙德辉自费读研后,与同学一起去北京开始了他的创业之路。王惠贤则调到哈市一家单位担任会计工作,并于1994年搬到了哈尔滨定居。此后的日子王惠贤与孙德辉继续他们漫长的两地分居生活,孙德辉定时往家里寄一些生活费,王惠贤则照顾着女儿,等待丈夫衣锦还乡。
十多年来,孙德辉每年只回家一两次,每次就住五六天,于是王惠贤便总想到北京看丈夫,可却都遭到孙德辉的坚决反对。渐渐地,孙德辉在北京的消息越来越少,回家的次数也更少了。在孙德辉连续两年没回家后,2004年6月,王惠贤收到一封从北京“飞来”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上,明确地写着孙德辉要与王惠贤离婚,并要分割王惠贤与女儿现住的位于哈市南岗区的一套60平米的房子。拿着这份协议,王惠贤不知所措,因为孙德辉一直没有告诉妻子他在北京的真实情况,所以王惠贤只是隐约知道丈夫好像在北京申请了什么专利技术,开了公司,但具体的情况却不得而知。现在丈夫要离婚,还要将自己唯一的住房分割,想到这里王惠贤愈发觉得心寒,但她却无计可施。对策利用互联网可获取专利信息
针对此案,记者采访了哈尔滨市东旭律师事务所的王佰春主任,他说,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与传统财产相比具有相当大的特殊性,由此引发的离婚隐匿财产纠纷也就更具有隐蔽性,要想查到恐怕还得利用高科技。既然申请了专利技术,在互连网上就应该可以查询到相关情况。将对方的名字输入互连网的搜索引擎,就可查到与其名字相关的信息或网页。尤其是已注册的专利技术,互联网上会有相关信息。找到线索后就可以到相关部门开书面证据,同时还可以请会计师计算该专利将获得的收益情况。
王主任还提出,在分割方面,知识产权一般是以一方个人的名义所有,而且带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人难以分割。但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上述孙德辉应将收益的一半分给妻子。
调虎离山之计———转移“大件”财产
因为处于“冷战”或“交火”期,面临离婚困扰的双方很难像正常夫妻一样在家里相处。因此,有30%以上的夫妻一方选择了分居,即使由于条件限制仍在一室“留守”,但“家”的概念也只是一个“旅馆”,或成为了一个发泄愤怒的地方。当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序,一方会趁另一方不备时,将家里值钱的东西,诸如冰箱、电视等大件消费品转移到“娘家”或他处,或矢口否认有某些共有财产。对策
注意收集和保管家具、电器的购买发票如预感另一方可能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可以请两位朋友到家里,用摄像机将家电拍摄后,请朋友作证词,在家庭财产清单上签字。如果发现家电被转移后,立即报警,加强法院采信力度。新闻链接公证可预防恶意侵财
哈工大生活方式研究专家王亚林认为,夫妻财产公证是预防离婚时财产转移的灵丹妙药。
他指出,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财产组成成分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现代人财产已不仅仅局限于现金、首饰、房产,而是转向多元化。其中包括固定财产,比如汽车、家用电器、家具;金融资产,比如股权、期货、股票、保险等;无形资产,比如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很复杂。如果在婚姻的延续过程中,夫妻双方没有对这些财产的权属作出明确约定或公证,那么一旦有一天“大难来时各自飞”,势必要为财产划分搞得焦头烂额。家庭虽然并不是功利场所,但是,随着市场机制不断走入家庭,夫妻财产公证势在必行。
黑龙江省社科院社会学家王世昌说,夫妻财产公证的方式灵活多样,既可以在结婚前就婚前自有财产、婚后有可能获得的财产所有权进行约定、公证,也可以在婚后随时对取得的财产进行公证。怕麻烦的夫妻还可以签订书面协议,无须取得任何部门认可,这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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