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公司以多次迟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并未提前通知,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
公司的规章制度里面关于迟到的罚则只有扣款,也并没有其他说明。
诚盼相关法律人士能详细回答,致谢!!
您好!首先,非常感激您对于我的提问做出了细心的回答!
针对此问题,公司规章制度中是没有将多次迟到列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范围内,昨天我也拟定好了一份劳动仲裁申请书。可是,今天早上我才发现当初所签定的《劳动合同》里有这样的一条:“下列情况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8、多次(两次以上)违反劳动纪律,情节较为严重的。” 有了这一条,公司会不会用这条对付我,我的仲裁还能胜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