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情况算不算违反劳动法里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

我们公司本来就是一个搞了两三年什么产品都没有的公司,怎样考核一个人做没做事情都没有一个标准,我只是一个服务部门的普通员工。领导曾经不止一次说那种对我的工作完全否定的话,公开说“要我这种人做什么”,当时有件事情需要和别的部门经理需要沟通一下,刚好那个经理现在管理的车间是我们领导以前管理的车间,刚卸职不久,他也不愿意去面对以前的伤痛,就对我发火,我也是有脾气的人,回应他时口气中也带着火气,他看我有火气,当场说你还想打架?我气不过就给了他一下,他见我打他,就毫不犹豫的打了我几下,后来还提凳子想砸我人,还扬言要打死我。后来在公司同事的劝阻下平息了。受伤情况是我有几处刮伤破皮,他的脸被我打得淤青,再无其他伤害。公司最后口头处理结果是公司和我解除劳动合同,赔他医药费四百多。没有说那个人的任何处理决定。我要公司下一份书面的处理决定,我应该怎样做才能维护我的最大利益?

这样的情况算违反劳动法里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
下列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情况:
(1)对员工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纠缠等手段,严重妨碍、影响或破坏生产工作、生活秩序;
(2)蓄意损坏、损毁公司及员工个人资产、财产或各种设备、设施(同时按价值全额赔偿);
(3)在公司内(包括公司外租宿舍)外打架斗殴、赌博、偷盗及违反治安管理其他法律法规;
(4)故意泄露公司机密,侵占公司财产,利用工作之便或公司名誉谋取私利,徇私舞弊;
(5)故意损坏、撕毁公司公开、张贴及发送的各种通告、通知及其他文件;
(6)煽动、鼓动员工罢工、怠工,挑拨是非、闹事;
(7)被司法机关处理;
(8)不服从管理,态度、行为恶劣;打骂、纠缠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影响、扰乱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秩序;
(9)发生责任事故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到严重损失(包括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经济损失达1000元以上的);
(10)不服从部门及公司的工作班次安排及工作任务安排,经劝阻无效;
(11)自本条例实施起连续旷工3天或年度内累计旷工达5天以上、迟到早退月度累计达5次或年度累计达10次以上;
(12)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蓄意获取不当利益的;
(13)符合本条例处罚标准、条款中所列的辞退/解雇条件的或受到相同标准违纪处理的;
(14)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有关条款规定及公司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规定,凡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可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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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8
引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负担经济赔偿):...(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应用这条无偿辞退员工的前提是:
1.公司有书面的规章制度,且合法公示过;
2.这样的规章制度里包含了明确的、可以被认定“严重违反制度之行为”的条款
3.楼主的行为刚好和2中提到的条款吻合

说到这里,楼主首先动手打人、无论是什么原因、都已经使自己站在了被动的地位。像这样的暴力行为,估计99%的企业制度里都会界定为“严重违反制度”。至于处不处理挑事后“自卫”的人,都是企业内部的事。

楼主现在可以静下心,好好研究一下公司的制度文本,和上面说的123项对照。如果其中有一项不符的,那恭喜你,企业通过“严重违反制度”无偿辞退的想法是无效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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