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4-04-27
宅基地申请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住房、辅助用房、院落以及村民日常生活、风俗习惯活动等所涉及的用地。辅助用房主要指杂物间、厕所、畜舍等。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宅基地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 (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 ②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③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的; ④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翻建、扩建的; ⑤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⑥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⑦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户口已落户在本村组、无住房的。 2、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1)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2)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一户一子(女)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4)将原住宅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5)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的; (6) 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 (7 )户口虽已迁入,原籍住房未拆除或依法转让,不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空挂户); (8)原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 3、宅基地的收回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2)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村镇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3)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多余的宅基地; (4)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两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除外); (5)农村居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遗留的宅基地以及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形式宅基地。 因村庄改造、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原因收回宅基地的,应由建设实施单位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来源于《乡镇村干部国土资源知识读本》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4-04-27
(一)房改房 1.土地登记申请表。1份(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填写并加盖私章) 2.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审批。(复印件1份) 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其中分层分户平面图2份) 4.申请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换购房登记的需提交原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6.属共有产的需提交房屋共有人产权证。(复印件1份) (二)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私房转让 1.土地登记申请表。1份(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填写并加盖私章) 2.购房合同书或拆迁协议书。(复印件1份,其中拆迁前已领取土地证的须交回原证) 3.房屋所有权证(属共有产的需提供房屋共有人产权证)。(复印件1份) 4.契证。(复印件1份)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产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填写并加盖公章) 注: 1.属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填写并加盖私章)、委托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属赠与、继承的须提交公证书,并收回原土地证(已领取土地证的)。 3.属交易房的,须提交转让协议书、出让合同及交款发票并收回原土地证原件。转让方未办土地证的需提交原权源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