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使用权如何二次转让?

我购买了开发商拥有车库大产权的车位使用权,现在想转让给其他人,有以下问题不知哪位大虾可以帮忙解惑:
1. 我和开发商签合同的年限是50年,但我看网上说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本质是租赁合同,根据《租赁法》租赁的最长年限是20年,是不是我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本身是不合法的?
2. 如何合法的二次转让使用权。按我的理解,我只需要和别人私下签订二次转让协议,并协助对方到物业公司办理相应手续即可。但我看网上说一般与开发商签订的车位转让合同我只是获得车位的使用权,并没有处分权。意味着如果我要二次转让的话必须告知开发商,并与开发商取消我们的合同,让我找的下家再与开发商签合同。那么,如果几年后开发商跨了,我找谁去呢?
3. 即便是让我的下家直接和开发商签合同,那么我与对方约定的新价格是要写在合同里的,开发商会签这样的合同吗。是不是只有在新合同里面写原价格,多余的差价就不管了?

这车位使用权二次转让手续如何合理合法的办理,请大虾告诉我,谢谢!
本人已倾囊而出,请大家帮忙!!

车位使用权不太好转,规避不了法律的规定。“车库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实为租赁协议,不能超过20年,超过20年无效。

“车库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实为租赁协议,不具有物权法规定的“物的归属”(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属于“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212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可见“车库车位使用权协议”的性质是因“使用、收益”而付费的租赁合同。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214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可知,使用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必须按照无效处理——把对应的钱款先退回来。

所谓“车库车位使用权协议”不符合符合《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归属处在未登记状态,无论是开发上还是“租”车位的业主,都没有物权的法律效力:

1、根据《合同法》,所谓“车库车位使用-付费”的行为属于“租赁”范畴,即使是开发商有产权证,租期超过20年也是违背合同法的,超过期限的约定无效。

2、“出租方”不能证明自己拥有车位车库的登记物权,用这个获利没有法律依据;业主明知对方没有资格登记过户,还要依然掏钱的话就不是“善意第三人”,以后被真正产权人收回车库车位物权的时候,掏钱“卖使用权的”损失就很难补救(不受法律保护)。

扩展资料:

人防车位:人防车位一般与普通车位在建筑物的不同楼层,一般位于普通车位更下的楼层,大型的密闭铁门是人防车位区域的标志之一,也有部分建筑中人防车位与普通车位位于相同的楼层,按不同区域划分。从使用角度而言普通车位和人防车位没有任何区别。

专业判断方法:

第一、从建筑形式上看是否有战时出入口,防护通道和密闭通道。

第二、从防护功能上看是否有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

第三、从结构内容上看是否具有抗核暴荷载冲击波的设计,地下室顶、底板以及侧墙厚度都明显高于普通民用建筑,一般都是全埋式的建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防车位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11-29

车库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实为租赁协议,不具有物权法规定的“物的归属”(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属于“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212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可见“车库车位使用权协议”的性质是因“使用、收益”而付费的租赁合同。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214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可知,使用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必须按照无效处理——把对应的钱款先退回来。

所谓“车库车位使用权协议”不符合符合《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归属处在未登记状态,无论是开发上还是“租”车位的业主,都没有物权的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所谓“车库车位使用-付费”的行为属于“租赁”范畴,即使是开发商有产权证,租期超过20年也是违背合同法的,超过期限的约定无效;

“出租方”不能证明自己拥有车位车库的登记物权,用这个获利没有法律依据;业主明知对方没有资格登记过户,还要依然掏钱的话就不是“善意第三人”,以后被真正产权人收回车库车位物权的时候,掏钱“卖使用权的”损失就很难补救(不受法律保护)。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产权车位。车位年限与车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一样长。因此,在购买时可查看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开发商拿到的土地使用期限。再者,根据《物权法》规定住宅使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一般而言,不需要为产权车位使用年限的问题担忧。

2、使用权车位。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的车位买卖,其实质是一种租赁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建议业主在签合同时要问清“年限”,否则日后起争议就比较麻烦。

3、车位出售价格要根据小区的位置,楼房的价格,参考行业平均状况等因素定价,评估出可以销售出去的价位。

4、车位的价格也会因位置、类型不同而价格不同,比如说子母车库(可以停一大一小两个车位)就相对比两个正常车位要低一些。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车位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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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09-11-01

车位使用权二次转让是不合法的,会涉及很多纠纷。

1、开发商只会认同第一次转让的价格,即使是租赁,若是二次转租的话,你要继续承担你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的义务。

2、这种情况下使用权转让的问题,到底能不能受到保护,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可能会认可,但是不能保证法院一定认可。

3、“车库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实为租赁协议,不能超过20年,超过20年无效。

4、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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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5-06-02
这个不好办,规避不了法律的规定。“车库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实为租赁协议,不能超过20年,超过20年无效。个人意见,供参考。

“车库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实为租赁协议,不具有物权法规定的“物的归属”(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属于“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合同法第212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可见“车库车位使用权协议”的性质是因“使用、收益”而付费的租赁合同。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214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可知,使用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必须按照无效处理——把对应的钱款先退回来。
所谓“车库车位使用权协议”不符合符合《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归属处在未登记状态,无论是开发上还是“租”车位的业主,都没有物权的法律效力;
1、根据《合同法》,所谓“车库车位使用-付费”的行为属于“租赁”范畴,即使是开发商有产权证,租期超过20年也是违背合同法的,超过期限的约定无效;
2、“出租方”不能证明自己拥有车位车库的登记物权,用这个获利没有法律依据;业主明知对方没有资格登记过户,还要依然掏钱的话就不是“善意第三人”,以后被真正产权人收回车库车位物权的时候,掏钱“卖使用权的”损失就很难补救(不受法律保护)。
第4个回答  2009-11-02
1.不合法,不过全国好像都是这么操作的,我们这里也是。

2.最好是能与开发商重签。实在找不到了,到物业备案一下就行。

3.开发商只会认同原价格。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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