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进行工伤理赔

外省企业在本地包工程,工人受伤被劳动部鉴定九级伤残.请问本地劳动仲裁可以仲裁吗,如果申请法院,将来执行结果时,由本地法院执行,还是本人到公司注册地申请执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工伤保险办理程序  参保范围:凡在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决定参加工伤保险。   缴费比例: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比例应根据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频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集,标准为工资总额的0.3%至2.5%。   工伤待遇拨付程序:   1、职工伤残鉴定结论或工亡批复下达后,用人单位应及时指派专人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待遇申报拨付手续。 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2、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填写《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和《工伤医疗费核销验收单》连同医疗费原始发票、《工伤认可证》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因工残废证》、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批复、工伤(亡)之前12个月的工资发放表、供养直系亲属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和缴费证明等一并上报。   3、属交通事故的,须上报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   属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须上报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宣判书。   工伤(亡)兼有民事赔偿的应积极寻求民事赔偿,在民事赔偿完后,填写《职工工伤(亡)民事赔偿情况表》连同民事赔偿调解书等有关文书复印件一并上报。 [编辑本段]工伤事故基本法律问题   一、工伤事故的概念及其要件   工伤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和个人雇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以及罹患职业病的意外事故。   (一)工伤事故是发生在各类企业(包括私人雇工)中的事故。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参照工伤事故条例另行规定。   (二)工伤事故是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雇用的职工遭受人身伤亡的事故,而不是财产遭受损害的事故。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实施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三)工伤事故是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发生的事故。   (四)工伤事故是在企业与受害职工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   二、工伤事故赔偿的条件   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职工与企业或雇主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建立了实际的事实劳动关系。   (二)职工必须有受到人身损害事实。   (三)职工的损害必须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   三、认定工伤事故的基本标准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都视同工伤。   四、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   虽然具备工伤认定的其他条件,但又符合下来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16
1、确定是否是工伤,需要申请工伤认定。由劳动部门认定确定为工伤后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2、工伤待遇主要包括社保支付部门和单位支付部分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确定支付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法律确定具体支付金额。
3、工伤待遇审核需要提供工伤待遇审核表、工伤认定书、医疗发票、住院清单、出院小结、病例等在社保柜台申请办理。
4、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2个回答  2013-11-29
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向当地社保中心申请赔偿,没有参加保险的可以要求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本地的劳动仲裁可以仲裁的,但你理赔必须要回到公司当地才可以。
第3个回答  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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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2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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