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
2
条,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
条的规定,
下列人员不是《劳动法》上所称为劳动者,
不适用《劳动法》
“
1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依法行使国家职权的行为,
不是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而国家职权不
能作为合同的对象,从而不能把公务员祝为雇员。
我国当前采取的是公务员和非公务员分别立法的模式,
公务员劳动关系,
由
国家公务员法和其他法律加以规范。
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
(如工、
青、
妇等社会团体的机关工作人员)也不适用《劳动法》
。
2
.农村劳动者(或称农业劳动者、农民)
毫无疑问,
农民属于劳动者的范畴,
但农民劳动关系是否由
《劳动法》
调整,
争议很大。
现在立法的态度是,农村劳动者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合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
农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但是,如果作为
乡镇企业的职工或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与相应的企业、雇主之间形成的劳动关
系,仍应是《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3
.现役军人
正在服役的军人肩负着保卫祖国和人民安全的重任,
这是符合服役条件的公
民应尽的义务,所以任何国家均规定现役军人不适用《劳动法》
。
4
.家庭保姆
家庭保姆是否适用劳动法,
各国规定不同,
有的国家规定家庭保姆适用劳动
5
法。但大多数国家规定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我国也是如此。教师、医生等事
业单位的劳动者是否适用《劳动法》
。
一般来讲,
在事业单位中,
从大中专以上学校毕业的在一定技术或有一定知
识程度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均为干部身份(包括教师和医生)
。但根据目前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大批像教师、医生这样的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既不属
于公务员,也不是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人员,同时又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劳动者。
这样,
这些劳动者与所在的用人单位之
间的关系处于无法调整的状态,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是投诉无门。
为了弥补上述空白,
国家人事部曾颁布过处理事业单位与其职员之间发生劳
动争议的规定,
但该规定的颁布仅是有关部门有心无力的行为,
在客观上不能起
到解决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作用。
因为依该规定成立的仲裁机构所
作出的裁决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对争议的裁决无实体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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