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区(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对口管理的原则,分别负责管理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实习工作。
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统筹管理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负责制定实习工作的政策,研究解决实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管理的相关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制订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规划和有关组织管理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用人单位接纳实习学生的备案、劳动保护工作,依法对实习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市经贸委负责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接纳学生实习和落实激励企业接纳学生实习的政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接纳实习学生实习单位的生产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市经贸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全市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定期(原则上每二年一次)公布接纳学生实习的企事业单位,确定接纳学生实习计划。
第五条 校长是学生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做好实习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应当建立实习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学生实习工作。实习工作机构应当设主任1人,并配备适当数量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习工作管理制度,加强对实习工作的监督检查,形成良好的实习管理机制,确保实习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对实习中发生的重大事件,学校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主管部门。
第七条 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及家长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学生的姓名、住址和注册学号;
(二)实习期限;
(三)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
(四)实习时间、休息休假;
(五)实习劳动保护;
(六)实习报酬;
(七)意外伤害保险;
(八)实习纪律;
(九)实习终止条件。
实习协议除前款规定的必备内容外,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及家长、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实习协议必须经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以及家长签字盖章,三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 实习期间,学校应当建立与实习单位及家长的沟通联系机制,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使学生家长充分了解实习情况,共同帮助学生完成实习任务。
第九条 承担学生实习的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习单位有责任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需要推荐安排实习指导老师,提供生活、学习条件和实习报酬,协助学校做好实习学生的组织管理工作。实习单位年度内接纳实习学生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