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文学作品及清宫剧中,经常能见到官员被皇帝处罚的情况,有罚俸、降级、革职以及充军、斩首等。清代作为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在官吏惩戒制度上是十分完善的,上面所列的这些处罚,即包含有行政处分和刑法处分两种。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定期和不定期的。定期指的是朝廷对官员进行定期普通考核,对不合格或者是违法犯罪的官员实施的行政处罚。清代全国性的官员定期考核有两种,即一年一次的考核和三年一次的考核。
一年性考核主要是针对地方官的,督抚在年终要对属员进行密考,当然也包括一些特定领域、特定行业的年内考核。不过,这种年终考核方式制度并不是十分规范,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不是十分稳定和统一。而且,最终都是由皇帝裁决,有很大的主观因素。
而三年一次的考核就比较规范。从天聪八年(1634年)开始,清政府就沿袭明制,实行“考满”。所谓的“考满”就是俸满三年的官员,移送吏部、都察院考核,督抚则和京官一起考满。考满各官,办事勤勉称职而无过犯者,准加授官爵;平常者,照旧供职;不及者,降一级调用;不称职者,罢黜。不过,到了康熙初年时,实行了30余年的考满制度被废除。
此后,每三年对京官实行“京察”,地方官实行“大计”,武职实行“军政”。每次考核的标准都以“四格”(即才、守、政、年四项)、“八法”(即贪、酷、罢软、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力不及等八项)。并以此为标准对各级官吏进行升迁罢黜。
不定期的考核,是在一年一次和三年一次考核惩戒之外的其他经常性的惩戒,即官员一旦过犯事发而进行的处分。根据处罚的程度不同分为几个类型。
一是罚俸,这是一种比较轻的行政处分。罚俸是对过错官员扣发俸饷,但仅是罚应得之正俸,不包括养廉银。罚俸是以年月为单位的,分为七种: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2年。若因公罪罚俸准以其记录、加级(记录加级是官员表现良好但又足以升职的一种奖励,在吏部备案)抵消;若因私罪罚俸,则不准抵消。
二是降级,分为两种,一是降级留任,二是降级调用。前者就是其现任之级递降,照所降之品级拿俸禄,但仍留原任。其中降级留任又有降一级、降二级、降三级三等;后者即视现任之级实降调任,以级之差,分为降一级到降五级等,如果无级可降,则予以革职。
三是革职。革职是一种较为严重的处分,即官员被免去现任官职。革职处分中,又因情罪轻重而有别,轻者为“革职留任”,重者“永不叙用”。革职永不叙用,即革职之后,永远不得再入仕,这是清朝行政处分最严厉的处罚。
刑法处分
官吏如果被处以革职永不叙用后,尚不足以抵其罪,则要进入司法程序,交刑部予以刑罚惩戒。清代官吏刑罚制裁的类型很多,由轻到重分为笞、杖、徒、流和死刑。
法定的死刑有两种,即“绞”和“斩”,但无论是绞还斩,都分为两种:一是“决不待时”的斩立决、绞立决;二是斩监侯、绞监候。正刑之外,还有一些死刑,如凌迟、枭首、戮尸等等,此外还有五花八门的“自尽”之法。
“笞”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按照《大清律例》,笞的情形有31种,与官吏有关者,如:已除官员赴任无故过限1天者、官吏假满无故不还职时日1天者、官文书迟滞4天者等,笞20。
“杖”相比“笞”要重一些,清代的杖刑是用重2斤的打大竹板进行责罚,杖刑分为五等,分别为杖60、70、80、90、100。《大清律例》中,指向官吏的条文共有55条之多。
“徒”是剥夺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凡是徒刑必加有杖刑,分为五等:徒1年杖60、徒1年半杖70、徒2年杖80、徒2年半杖90、徒3年杖100.
“流”是一种将罪犯押解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并不得离开的刑罚。即所谓的“不忍刑杀,流之远方。”清入关后,流刑被纳入法定正刑。其中分为2000里杖100、2500里杖100、3000里杖100三种。此外,清代流刑还有一种特殊的形式称为“发遣”,即将罪犯发往吉林、黑龙江、伊犁等边疆地区为奴。
作为一种附属性的刑事处罚,清代官吏犯罪往往还伴有没收财产。《大清律例》规定,官员犯赃、亏空钱粮等,必须监追赔补,如果逾期不完,即没收财产入官。
官吏犯有过错但情节又不严重,清代的处罚措施是哪些?
三是革职。革职是一种较为严重的处分,即官员被免去现任官职。革职处分中,又因情罪轻重而有别,轻者为“革职留任”,重者“永不叙用”。革职永不叙用,即革职之后,永远不得再入仕,这是清朝行政处分最严厉的处罚。刑法处分 官吏如果被处以革职永不叙用后,尚不足以抵其罪...
古代官员犯了错会有那些惩罚方式?
有的是法定刑,如斩首、弃市、凌迟、绞,其他的则是一些临时设置或使用的酷刑。 凌迟 这种刑罚开始于乱世五代。宋仁宗时开始使用,主要是处死那些重罪犯人,以示报应、惩罚。辽、金、元、明、清都有这种法定刑。执行方法很残忍,先从非要害部位割肉,直至犯人慢慢死去,民间叫做千刀万剐。 斩首 又名...
清朝的诉讼与审判制度是怎样的?
(一)严禁越诉和限制自诉 清朝建立了一套比以前更严密、更集中和更加限制人民自诉权的诉讼制度。1.限制“越诉”按清制,地方由县至督抚共分四个审级,禁止军民擅自“越诉”。若越过本管管辖径赴上司申诉者,即使案情属实也要笞五十,或将本人并代书诉状者一并治罪。直诉不实重罚至充军,情况属...
清朝对过失及犯罪太监的处罚有哪些
这三者都是对犯有严重罪过的太监进行的剥夺生命的刑罚,杖毙就是用竹杖将犯罪太监活活打死,绞决就是将犯罪太监用绳子吊死,但可以落个全尸,斩决就是将头颅砍下,使犯罪太监身首异处。相对来说,后者更为严厉。如乾隆九年(1744)二月发生太监张玉(与上面的张玉非同一人)偷银案,太监张玉将皇帝居...
古代除名是落榜的意思吗?
通过考试的人可以获得官职,而落榜则意味着不能获得官职,只能回到原来的生活中继续努力学习和工作。总之,除名和落榜都是古代社会中一种惩罚措施,但是它们的对象和原因不同。除名是针对官员或者学生的,通常是因为他们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而落榜是针对参加科举考试的人的,通常是因为他们没有通过考试。
"腐刑"是什么样的刑法??
在古代社会中,腐刑被认为是一种必要的刑罚方式,用于惩罚犯有严重罪行的男性。在一些历史记载中,腐刑也被视为一种政治手段,用于警告和惩罚那些犯有过错的人。腐刑的最初作用,只限于惩罚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这在人类的婚姻制度刚刚跨入文明门槛的当时是现实的。但是,在奴隶主阶级和封建统治者残暴的...
明律“重其重罪”、“轻其轻罪”的表现有哪些?
《盐法》中均有惩治官吏贪污的规定,处刑均较唐律重。朱元漳还允许人民直接到京控告地方官的罪行,甚至可以执送贪官污吏到京师。在《明大诰》中。列有许多重刑惩治赃官的案例。明律“受赃”,分枉法赃、不枉法赃与坐赃三种,均计赃科刑。对于官吏犯贪污罪,还要区分以下情节,如:官吏受财、事后受财、有事以财请求...
论清代(刑事)审判诉讼程序
在勾决之前,遵循古制,照例要向皇帝复奏,清朝复奏由刑科给事中办理,在刑部将情实案件上奏后,刑科给事中也要向皇帝复奏,最初三复奏,后改为一复奏。属服制类的,一般以情轻而改监候不予勾决,情实两次的,大学士会同刑部奏请改缓;属官犯类的,情节严重的,刑部从严声叙,一般无所幸免,予以勾决,情节较轻的则...
清代在刑罚原则上与唐律相比有哪些发展
”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如疏议举律文说,谋杀尊亲处斩,但无已伤杀重罪的条文,在处理已伤尊亲的案件时,通过类推就可以知道更应处以斩刑。又举例说,夜半闯入人家,主人出于防卫,登时杀死闯入者,不论罪。律文没有致伤的条文,但...
历史上所谓的“清朝三大疑案”是哪三大 具体又是什么情况跟过程_百度知 ...
当时革命排满之风最盛,对清代诸帝极事丑诋。传闻异辞,其中真伪夹杂,有必要为之剖辨。 海宁陈氏一家,如陈说、陈世倌、陈元龙父子叔侄,位极人臣,皆是事实:就是清高宗南巡去过陈家,也是事实。按清制,皇帝到过的人家,经过的大门是必须封闭,禁止再开的。但不能由于有这些历史事实,就说清世宗与陈世倌有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