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5-04-30
著作权侵权的判断标准是,接触+实质性相似
所谓接触,就是指你曾经了解知道过有他人的作品,然后你利用了他人的作品,与他人的作品实质性相似,就是侵权。
如果你能证明你没有接触过,完全是独立完成的作品,不管是否相似,相似到什么程度,都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是原则。
事实上很难证明自己完全是独立完成的。
原因在于,第一,从证据规则的角度,证明自己做过什么很容易,但是证明自己没做过什么就很难,你很难说明自己没有接触过这个电视剧或者小说;第二,人总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的,很少有一种思想完全是自己凭空想出来的,一般总是根据自己接触过的事情或者看过的书等等当中获得灵感,很多东西都是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一个人的思想。
那就从实质性相似入手。
著作权法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
也就是说如果两部小说在情节上有一定的相似性,并不必然认为是侵权。
要看相似到什么程度。
例如韩剧总是两家人从小有恩怨开始,到女二介入,然后男主病危、失忆,在最后HE。这就是小说、电视剧的大体情节,所谓的套路,也就是你所说的创作思路,属于思想的范畴,著作权法是不保护的。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体的表达,但也不是说一定要每个字都一样,但是如果涉及到很具体的情节相似,那就是侵犯版权了。比如郭敬明的梦里花落知多少,和庄羽的《圈里圈外》,是少数的认定情节侵权的典型。这两部作品在很具体的情节上有明显的相似,比如男主为了现女友出版一本书,找前女友也就是女主帮忙,但是女主因为其他原因拒绝,于是遭到现女友的嫉恨,男主和女主之间也产生嫌隙。当然书中描写在更详细的地方都有相似,但这就属于比较细的情节上,包括人物设定等都很相似,属于侵权。
像你说你的小说和电视剧里人物设定等不相似,那我觉得应该是属于大体情节上有一定相似性,具体表达是不相似的。
当然,具体表达和思想的界限在哪里是著作权法上的一个难题,很难有客观的标准。
另外,也存在一种可能是这种表达已经处于公有领域,也可以此作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所谓公有领域,就是指作品已经过了保护期,不再受保护。
虽然你找到的90年代末的连续剧肯定没过保护期,但是如果你能找到更久远的作品,情节都很相似的话,那你就能说你借鉴的是这个不受保护的作品,也就不侵权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