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灵感有著作权保护吗

如题所述

有的。
第一,积极利用刑事手段,引入公权力的介入。
我国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不但规定了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并且规定了在一定情况下侵犯知识产权会构成犯罪。现在许多网站为了侵权方便,把网站的的域名和服务器放在了国外,如果直接追究这些网站的民事责任,比如停止侵权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时候往往找不到侵权人。但是这些侵权人的的确确在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控制网站、获取收入。根据刑诉法等法律的规定,这种犯罪的犯罪地在中国,中国的司法机关有管辖权。而司法机关有比普通人更专业、更强的侦破手段,更容易查清案件事实,并控制侵权人(犯罪嫌疑人)。通过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后,再追究其民事责任,可以作为权利人首先考虑的方式。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网站抄袭他人的网络小说,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第一种行为。那么什么情况下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也就是说入罪门槛在哪里呢?
简单的说,如果存在下面情况,该网站可能涉及犯罪:
1、侵权网站以营利为目的;
2、侵权文章在五百份以上;
3、非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
如果权利人发现某一网站不但未经许可使用了自己的文章,还大量的使用了别人的文章,数量在五百份以上,并且有广告等盈利模式的时候,可以选择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进行查处,追究这些网站负责人(主办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把著作权中的网络传播权授权或者转
让给文学小说网站,由文学网站进行维权。
相比个人,文学网站作为公司会更有实力。
侵权行为会直接影响网站的收入,文学网站也有足够的动力去维权。现在大型文学网站一般都有专门主管知识产权的员工,相比作者更具备专业知识。
比如,国内的主要网络文学内容提供商——盛大文学也曾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查处,使得小说520网和小说5200网等多家盗版文学网站被查处。盛大文学也曾经多次因为著作权纠纷起诉其他网站,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网络传播权。
但是,文学网站的维权也有局限性,原因还在于侵权行为太多,文学网站也只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选择有限的几家侵权人进行维权。文学网站的利益与具体作者的利益一定情况下可能会不同,作者不能把全部希望寄托于文学网站。
第三、采用集体委托的方式。
集体委托,即若干个权利人共同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或者一个律师来进行维权。
权利人进行维权主要的障碍是专业知识和技能不足、时间有限,本来可以委托律师来维权。但是现在中国网络作家收入并不高,而知识产权律师的律师费一般都不菲,如果单个作家委托律师往往负担较重。几个或者十几个、几十个网络作家可以联合起来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或者一个律师来进行维权,这种情况下网络作家可以降低成本,律师也可以解决工作费用等问题。
本人曾经在两年前推出过《百名作家法律帮助计划》,起到了很好的双赢的效果。前段时间也有因认为百度文库侵犯著作权,数位作家集体向百度维权的案例。
第四、及时进行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
据媒体载:《武帝》是网络小说作家——高楼大厦最新的一部作品,还在连载中。面对这样一部还在创作中的作品,高楼大厦发现,同名游戏已经领先于小说完成。以武帝为关键词在百度上搜索,排名第一的搜素结果就是这个标明为武帝的网页游戏,游戏还特别声称是武帝原著经典的改编。曹毅无奈地说,《武帝》的版权已经卖给创世中文网了,现在还没有改编游戏。

很实事求是的说,如果仅仅是写了一本《武帝》的网络小说,作为《武帝》的作者或者著作权人没有权利阻止他人开发、运行同名的电子游戏或者网络游戏。一般情况下,小说的名字(书名)因为达不到独创性的程度,一般不享有单独的著作权。网络小说和网络游戏在用户群体方面又有非常大程度的互相包容,网络小说所取得的名气容易被网络游戏所借用。某些情况叠加在一起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如果作者或者权利人想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最好尽快进行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10-12
  小说灵感没有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
第2个回答  2015-04-30
著作权侵权的判断标准是,接触+实质性相似

所谓接触,就是指你曾经了解知道过有他人的作品,然后你利用了他人的作品,与他人的作品实质性相似,就是侵权。

如果你能证明你没有接触过,完全是独立完成的作品,不管是否相似,相似到什么程度,都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是原则。

事实上很难证明自己完全是独立完成的。
原因在于,第一,从证据规则的角度,证明自己做过什么很容易,但是证明自己没做过什么就很难,你很难说明自己没有接触过这个电视剧或者小说;第二,人总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的,很少有一种思想完全是自己凭空想出来的,一般总是根据自己接触过的事情或者看过的书等等当中获得灵感,很多东西都是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一个人的思想。

那就从实质性相似入手。

著作权法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

也就是说如果两部小说在情节上有一定的相似性,并不必然认为是侵权。
要看相似到什么程度。

例如韩剧总是两家人从小有恩怨开始,到女二介入,然后男主病危、失忆,在最后HE。这就是小说、电视剧的大体情节,所谓的套路,也就是你所说的创作思路,属于思想的范畴,著作权法是不保护的。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体的表达,但也不是说一定要每个字都一样,但是如果涉及到很具体的情节相似,那就是侵犯版权了。比如郭敬明的梦里花落知多少,和庄羽的《圈里圈外》,是少数的认定情节侵权的典型。这两部作品在很具体的情节上有明显的相似,比如男主为了现女友出版一本书,找前女友也就是女主帮忙,但是女主因为其他原因拒绝,于是遭到现女友的嫉恨,男主和女主之间也产生嫌隙。当然书中描写在更详细的地方都有相似,但这就属于比较细的情节上,包括人物设定等都很相似,属于侵权。

像你说你的小说和电视剧里人物设定等不相似,那我觉得应该是属于大体情节上有一定相似性,具体表达是不相似的。

当然,具体表达和思想的界限在哪里是著作权法上的一个难题,很难有客观的标准。

另外,也存在一种可能是这种表达已经处于公有领域,也可以此作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所谓公有领域,就是指作品已经过了保护期,不再受保护。
虽然你找到的90年代末的连续剧肯定没过保护期,但是如果你能找到更久远的作品,情节都很相似的话,那你就能说你借鉴的是这个不受保护的作品,也就不侵权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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