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 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
设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需按照交通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规定办理。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申请,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省级交通部门在收到完整材料后10日内转报,交通部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批准后办理设立手续并领取相应证书。经营国际海运辅助业务,如货物仓储和集装箱站堆场,申请人需提交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国际海运活动的管理与经营。根据《海运条例》,交通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需遵循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则,监管国际海上运输及辅助业务,促进竞争,禁止不正当行为。条例中定义了关键术语,如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包括船舶运营、货物运输、提单签发等各个环节。国际船舶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申请和运营要求。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经营国际船舶运输或相关业务,需符合《海运条例》的条件,同时考虑交通部发布的市场状况和政策。交通部会公开这些信息,未公布不得作为拒绝申请依据。设立企业或法人申请国际船舶运输业务,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可授权代理人处理《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许可和登记事项,代理人需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对于外国申请人或投资者提交的公证文书,必须由其本国公证机关或执业律师出具,并附上中文译文。在执行本实施细则时,所有要求的文字资料应以中文为主要书写语言,若使用其他文字,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 法律责任
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时,交通部或经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海运条例》第六章的条款以及本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外商常驻代表机构出现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所描述的情况,交通部或相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有权将相关情况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于2003年发布的第1号令,一项重要的法规文件得到了实施。这部条例的实施细则是在2002年12月25日的第14次部务办公会议上审议通过的。自2003年3月1日起,这份细则正式开始执行,对国际海运领域的管理产生了深远影响。部长张春贤在该决定公布后,于2003年1月20日确认并签发了这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在新增或调整航线、船舶和班期时,需公告并按《海运条例》第十九条要求向交通部指定媒体公示,并进行备案。备案应在改变前15日提交详细资料,包括公司信息、船舶信息和拟运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规定,当利害关系人认为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经营者或辅助业务经营者存在《海运条例》第三十五条及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况时,有权按照条例要求提交书面调查申请,详细阐述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向交通部申请调查,申请需在收到调查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交通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则,管理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鼓励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