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委托人资格和能力的审查
经纪人在进行居间活动前,必须对委托人资格和能力进行审查,避免进行无效劳动。
(1)经纪人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业务时,先要认真审查委托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属于经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成立的法人组织,有无法人章程和营业执照,即是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凡是经过工商登记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经济联合体,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具有法人资格,可以承担签约责任。也就是说,它们都是合法委托人。
(2)经纪人对委托人的经营能力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委托人的经营活动是否包含在其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批准的范围内。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无权进行超越其职责范围和业务范围的工商经营活动,否则其订立的经济合同是无效的。
(3)经纪人对委托人的法人能力进行审查,包括对签约的具体经办人的审查。经济合同须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核定代表授权的承办人签订,也就是说,委托人起码得是取得法定代表人授权承办的。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必须以书面形式出现,应注明代理人的姓名,委托代理的范围,代理人的权限,有效代理时间和委托日期等。委托单位和技术人代表还应在委托证明上签名盖章。
(二)对相对人的资信条件和履约能力的调查
经纪人要使自己的中介活动能够有效、稳定地进行,必须在接受委托人委托后,认真选择与其相对应的相对人,并对相对人的资信条件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才能做到心中有数,向委托人负责。
(1)审查相对人的资信情况。资信是资金和信用的简称。资金是相对人支配、运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的货币形态,信用是指相对人在商品交易中,以往的支付、借贷能力的状况。
(2)审查相对人的履约能力。
①经纪人可以通过相对人的开户银行了解其债权债务情况和资金情况;
②通过相对人的主管部门了解其生产经营、资产、原材料供应、技术装备、产品质量、工艺流程、加工能力、信誉高低等方面的综合情况。也就是了解相对人有没有能力在与委托人签约后,能够具有实现合同所必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和信誉的保证。
③开展经纪活动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具有下列主要条款:委托人和经纪人的名称;委托事项、期限和要求;佣金的数量、给付时间;违约责任;纠纷的解决方式;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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