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开给租赁当事人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交的房屋租赁备案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且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的情况下,房地产主管部门可开局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扩展资料
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所需材料
1、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2、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
3、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房屋租赁合同。
5、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网-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内容包括:出租人姓名(名称),承租人姓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办理方法:
办理对象及范围:房屋租赁的单位和个人。
提交材料:
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证书或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房屋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证明。
转租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提交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办事程序:由居委会专职协管员负责,首先检查出租房屋状况是否良好,是否符合居住或经营生产的安全条件。然后将检查符合条件的,收齐相关证明材料,统一到流管办办理。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费用情况:为地税代征5%的出租房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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