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涉嫌诈骗在派出所取保候审后,今天到一年去解除取保候审了,他说以后还会传唤我回派出所这是怎么回事?

我涉嫌诈骗在派出所取保候审后,今天到一年去解除取保候审了,他说以后还会传唤我回派出所这是怎么回事?这个会不会被收监啊。

”传唤公民到派出所“属于公安机关出于侦查需要的的正当公法权利,解除取保候审只是说嫌疑人不用负担刑事诉讼法中取保候审程序规定的各种义务而已,并不代表不用承担作为公民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的义务——比如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会有出行限制,要求”随叫随到“,解除以后,就没有这些要求了,但该配合公安的还是得继续。
法律分析
提问者可能错误地将解除取保候审理解成了公安机关撤案,要达成撤案,根据相关的案件程序规定,要么是自始不构成犯罪的,要么是后来特赦的,或者存在嫌疑人死亡等情形的,和”时效“有关的只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这一项,根据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相关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追诉时效到期,从提问描述来看,仅仅是取保候审满一年而已,远不到五年,不符合撤案的法定情形。从逻辑上讲,撤案是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只是由于检察院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为了节省司法资源设立追诉时效才导致了公安机关撤案要考虑时间问题,公安机关发挥的是查获犯罪的功能,理论上来说对一个案子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继续侦查。
而取保候审严格意义上是一个刑事诉讼法的问题,体现的是人权保护功能,这和公安机关的保护社会安全职能并不严格冲突,因此,取保候审一年以后,相应的司法机关就应该解除取保候审,但这并不意味着对犯罪的调查就中止了(尤其是诈骗罪这种比较难以破获的犯罪),公民还是应该配合公安查案。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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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2-20
一般不会,这种情况除非发现你有新的犯罪行为,或者是涉嫌诈骗有新的证据,就有可能会传唤你进行询问追问

就是因为我在看守所里边的时候拒不认罪,而且他们提审我的时候我都是拒绝签名,还跟他们吵架。他们多多少少也对我有点仇视,然后取保一年每隔两个月就传唤我回去接受询问,我是海南的,作案地点在浙江,距离比较远,我现在是怀疑他们想搞我,但是他们受害人找不到,他们也直接跟我说找不到受害人,但是又说我在以后还会叫我回来。真不知道他们怎么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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