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现阶段经济领域中存在的剥削现象

如题所述

  一、剥削一词的不同界定

  剥削一词的英文是Exploitation,查英语词典,该词也具有(资源的)开发、开采以及(以发挥效能为目的的)利用等含义。

  在汉语中,剥削一词的含义主要有如下几种:1切割刮削。《诗•小雅•信南山》:“是剥是菹”汉郑玄注:“天子剥削淹渍以为菹。”《朱子语类》卷七一:“谓小人自剥削其戟柄,仅留其铁而已,果何所用?”2搜刮民财。《北史•恩幸传•刘腾》:“山泽之饶,所在固护,剥削六镇,交通底市,岁入利息是巨万计。”唐魏征《为李密檄荥阳守郇王庆文》:“剥削黔黎,涂毒天下。”《初刻拍案惊奇》卷二二:“随你去剥削小民,贪污无耻,只要有使用,有人情,便是万年无事的。”《儒林外史》第四六回:“厉太尊因贵县当铺戥子太重,剥削小民,所以托弟下来查一查。”3罢免,革除。元郑廷玉《金凤钗》第一折:“免了我死,纳下笏靴襕袍,剥削了官为民了。”4犹逼迫。《天雨花》第二九回:“接到家中观榜样,示威于我太凶心!无端把我来剥削,分明陪我上法场门!”5谓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或劳动成果。剥削的此种含义也就是目前我国理论界通行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关于剥削的界定。

  另外,对剥削的不同界定还有:1 “一些人、集团或阶级不公正、不合理地从其他个人、集团或阶级的劳动中得到好处,或者从牺牲其他个人、集团或阶级的利益中得到好处。”(刘易斯•L•洛温:《剥削》,载于《社会科学百科》,第6卷(纽约,1931),第16页)2 “剥削是指将应属于他人的收入(财产)或社会共有的收入(财产)非法变为自己所有的行为。”(石康:《判断剥削标准刍议》,载于《经济学动态》1999年第8期,第14页)3“剥削就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结构中,一部分人无偿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劳动。”(沈宝祥:《历史地辩论地看待剥削现象》,载于《理论前沿》2001年第19期,第3页)

  剥削一词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泛指一切剥削行为,如偷盗、抢劫也可算剥削;狭义专指经济领域中的剥削行为;再狭义,则专指马克思经济理论中对剥削的特有界定。

  二、剥削的判定标准:

  如何判定剥削,是一件很难的事。从现实情况看,主要有三种类型的标准。一种是道德标准。即人们根据传统道德习惯来决定什么程度的分配才算有剥削行为。基于道德原则而判定剥削的核心理念是公正。在现实世界中,由于道德体系的多样性和人们对公正理念理解的差异性,客观上决定了对同一分配现象可能会产生不同的主体判断。在此地被人们认为属于剥削的行为在另一地并不被人们理解为剥削行为。另外,基于道德标准而建立的剥削概念也与主体的认知能力和水平有关。随着主体认知水平的提高,很可能先前被认为不属于剥削的范畴。而现在就可能归为剥削的范畴。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地主同佃户的关系。初始,地主拿走佃户收成的十分之五很可能佃户认为是合情合理的。但是,随着佃户“阶级觉悟”的提高,地主这时拿走佃户收成的十分之一很可能佃户也会认为地主在剥削他。当然,尽管基于道德原则而作的对剥削的判定有很大的随意性,但总有一个底限。这个底限就是生存标准。如在地主同佃户的分配关系中,地主拿走的水平不能超过使佃户维持基本生存条件的水平。而这个基本生存条件包括:在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在社区内所有成员都可以享受的生存权利。由于生存权利是个人对其所在社会提出的最低要求,也许正是由于这一理由,它才有如此大的道德力量,使得它成为穷人对财富分配的最低道德标准。二是法律标准。在理论研究中,有些同志主张以法律作为判定剥削的标准,认为,凡是合法的收入都不算剥削,而只有不合法的收入才算剥削。在现实世界中,人们对剥削行为合理性的判定也似乎有着向法律化方向发展的趋势。法律标准的优点是简单明了,有助于分配制度规范化和秩序化。但存在的问题是法律标准本身的合理性是一个又需要进行深入探讨的范畴。三是“范式”标准。目前,有两大类“范式”标准。一类是马克思主义的“范式”标准。马克思认为,只有劳动才是价值的唯一源泉,所以,只有劳动者才最有资格参与分配。对此,他强烈抨击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而对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行为。他认为,这种无偿占有别人劳动成果的行为就是剥削。另一类是以要素价值论为基础的西方经济学的“范式”标准。在西方经济学的“范式”体系中,对剥削的判定标准是,只有在某些生产要素的报酬与其边际产值不相等的情况下,这一要素的所有者才可称之为剥削。在这一意义上,剥削的定义是“要素报酬”的实际值和理论值的差距。按照这样一个剥削的定义,资本家也可能像工人被资本家剥削那样被工人剥削。

  上述三类标准可以归结为两大类标准:一类属于现实标准,包括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另一类是理论标准,即“范式”标准。理论标准和现实标准相比,显然,现实标准是第一位的,理论标准是第二位的。按照现实标准界定剥削的具体要求就是,对剥削的认定应控制在全体公民普遍认可的范围内;同时,要把更多的被公众认可的分配方法法律化、制度化。当然,我们强调现实标准的第一性并不能否定理论标准的作用,但理论标准必须不断创新。只有符合实践的理论才能对实践产生巨大作用。所以,理论标准必须建立在现实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才能对现实发挥指导作用。

  三、剥削产生的根源

  剥削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必有其存在的根源。对此,笔者认为:剥削的根源是社会权力体系的分布不均衡。这里权力是指一种转换能力,如政治上的特权、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因垄断而产生的操纵市场的权力、文化知识所有者因具有知识而所体现的某种权力等。“权力的运用并不是某些特定行为类型的特征,而是所有行动的普遍特征。权力本身并不是资源。”(安东尼•吉登斯著《社会的构成》,第77页,三联出版社1998版),但权力是谋取资源的手段。当权力体系分布不均衡时,这时权力的强势方会欺凌权力的弱势方,从而会造成“强”权一方对“弱”权一方利益的侵蚀,从而产生剥削行为。

  政治上的权力分布不均衡会导致特权和权力的滥用,从而为腐败大开方便之门。腐败行为本质就是剥削行为。造成腐败的根源就在于制约权力的弱化和不健全。一方面权力的使用处于强势状态;另一方面对权力的制约又处于弱势状态。这样,整个权力体系的运作便处于一种不均衡状态。所以,政治权力的分布不均衡直接造成了权力使用方对其他权力方的利益侵蚀,从而造成了利益的不合理分配。这里我们姑且把这种基于政治权力而产生的剥削叫政治剥削。

  强势的经济权力会造成对生产利润的过度侵蚀,这种剥削就是经济剥削。基于经济权力产生的剥削现象主要有下列几种:(1)基于生产资料所有权。在奴隶社会,奴隶是最主要的生产资料,而且奴隶本身又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所以,对奴隶的所有权在当时的社会权力系统中处于强势地位,起着主导的作用。所以这时奴隶主是主要的剥削者,而奴隶是主要的被剥削者,奴隶主最大限度地榨取了奴隶劳动的剩余产品。在封建社会。土地是最主要的生产资料,谁拥有土地,谁就处在经济权力的强势地位,所以,地主就成了主要的剥削者。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成了最主要的生产资料,所以,谁拥有了资本,谁就在社会经济权力结构中处于主导地位,从而也就处于剥削者的地位。所以,在资本主义时代,资本家自然成了剥削者。在社会主义社会,同样存在剥削。原因有:生产资料所有权收归国家,这时国家处于强势地位,国家垄断着分配的走向。在这种情况下,最可能产生的剥削是团体对个人的剥削和团体对团体的剥削两种情况。团体对个人的剥削表现为个人对团体的贡献大,但团体对个人的补偿小。团体对团体的剥削表现为一个团体对另一个团体的劳动成果的无偿占有。上述两种情况在社会主义国家主要表现为单位与个人的分配关系和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分配关系。目前,由于我国市场化改革的逐渐深化,上述两种分配关系正逐步向合理化方向发展。(2)基于市场结构。市场结构有四种类型: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完全垄断。在上述四种市场结构中,生产者的权力依次增强,而消费者的权力依次递减。所以,这时消费者的剩余将逐渐减少,而生产者的剩余将逐渐增加。在完全垄断情况下,生产者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他会尽可能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从而使剥削最大化。

  基于知识所有权而产生的剥削叫知识剥削。知识本身也是一种生产要素。知识本身是知识所有者的一种权力。汪丁丁先生说:“知识,当它局部化时,成为权力。”(1997年第6期《经济研究》,第77页)“局部知识的专家们握有权力,因为他们所知道的是别人不清楚但又对别人的福利至关重要的东西。每一个人不得不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利,遵从知识专家们的权威。这是一种无处不在的现象。劳动分工的制度不可避免地导致知识的分立以及维护掌握局部知识的专家们的权益。从而维护知识的权力的制度。”(1997年第6期《经济研究》,第77页)所以,对知识所有者来说,别人请他运用知识,对他来说是利用自己的“知识”所有权,所以他会尽可能充分地利用自己手中的“知识”为自己谋取超过其应得收入的纯收入,从而产生知识剥削。另外,知识剥削的产生还有其他它一些因素,主要有:j与知识本身的特性有关。由于知识本身是一种无形资产,所以估价知识就成了一件非常难的事。知识所有者一般总会偏向于高估本身具有的“知识”的价值,所以,就有可能使“知识”的实现价值超过其“知识”的应得价值。‚有关知识制度的不完善。这里的知识制度是指有关对知识所有者怎样运用知识等有关的制度体系,如专利制度、职称评定、论文评奖等有关的规则体系,这些规则体系构成了知识制度。知识制度的不完善,是知识剥削产生的制度根源。l知识所有者是“经济人”。经济学中有关“经济人”的假设同样也适用于知识所有者。马克思也说过:“人们所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对知识所有者来说,他们的一切行动都是使自己的效用函数的值最大。m知识市场的失灵。这里知识市场是指以知识作为市场客体的市场。知识市场也是市场体系的一部分。由于知识市场较其它市场具有更多的信息不确定性,所以知识市场的失灵范围将有可能更大,情况可能更严重。知识市场的失灵为知识所有者谋取个人利益提供了客观条件。

  四、如何看待剥削

  1、剥削是一个历史现象。剥削这种现象是一个自古就有的客观存在。在人类社会的萌芽期原始社会中,虽然剥削这种现象没有取得精制形态,但已具有一定的原始表现,其中最主要的是一个部落凭借武力对另一个部落的侵占和掠夺。这种赤裸裸的侵占和掠夺是最野蛮和最没有掩盖意义的无偿占有。封建社会是地主对农民的剥削。资本主义是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并且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剥削越来越取得了精制的形态,掩盖性也越来越大。

  2、剥削是一个广泛的现象。剥削这种现象不仅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剥削从结果上来看,最终是经济物品的重新分配,但引起这种结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政治权力的作用,也有经济权力的作用,也有知识的因素,还有道德的因素。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一对父母对一个儿子贡献出了一切,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说儿子剥削了父母?或者,儿女对父母的贡献远远大于父母对儿女的养育,这时是否存在父母对儿女的剥削?如果从传统道德的因素来看,这里没有剥削可言,儿女孝敬父母,父母养育儿女,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如果从平等主体的角度看,这里面实质上也是体现了一种剥削关系。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剥削是一个广泛的现象,并不能仅仅归结为经济现象。

  3、剥削的种类。剥削主要有四种类型:一种是个人对个人的剥削。如私营企业主对单个工人而言的剥削。一种是个人对团体的剥削。如私营企业主对企业的全体工人而言就是个人对团体的剥削。还有一种情况,如南方某些村庄,雇佣了大量外来民工,但对外来民工和本地村民采取了有较大区别的工资政策和福利政策,这种情况既体现了村民全体对单个外来民工的剥削,同时也体现了村民团体对外来民工团体的剥削。上述情况包括了团体对个人的剥削和团体对团体的剥削两种类型。

  4、剥削的合理性。(1)剥削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具有特定的作用。从客观意义上讲,剥削在历史上是一种起推动作用的力量。首先,它是创新的动力源;其次,它为创新提供资本;再次,剥削本身在为消除剥削创造条件。但在人类的社会意识中,剥削却始终是人类批判的对象,这里主要的原因是剥削有碍于人类良知中的社会公正原则。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说,不公正是实现公正的必经环节。所以,剥削的历史合理性是不能抹杀的。但是,如果滥用权力,剥削过度,则剥削的负效应将会大于正效应,这时剥削本身就会变成历史的阻力,而不是动力,这时,剥削将具有不合理性。所以,合理的社会运行机制应是保持剥削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而不是去消灭它。因为,消除剥削是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其最终取决于社会经济系统结构的全面优化。(2)剥削在生产领域和分配领域具有不同的作用。从表面上看,剥削是一种分配,但剥削的效应对生产领域具有反作用力。所以,如何处理剥削问题,实质上也就是如何对待公平与效率关系的问题。公平与效率往往具有对立的特性,对二者关系的处理只能取决于特定历史阶段的特定要求。在当前,我们的总方针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就客观上决定了我们不但应允许剥削的存在,而且应放宽剥削的标准。

  5、剥削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首先,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其次,与经济基础有着直接的关系;再次,与社会意识水平有关。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会不断变革经济基础,同时,社会意识水平也会不断提高,从而,人们会对剥削问题的处理会更理性,更完善。

  6、在对待剥削问题上,国家应起主导作用。首先要在生产的初始位置上提供机会的平等;其次,要把剥削控制在合理和合法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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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2-15
叼你咩!自己不会想啊!
第2个回答  2009-12-15
咦?怎么跟我的作业题目一模一样...
我正准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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