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签了劳动合同,自动离职后会有什么后果?

属于公司的正式员工,已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由于上班时间长,工资低,和上级的关系差,越干越郁闷,一气之下就走人了。本来我也递交了离职申请的,但由于上面的人多翻刁难,不给批,一气之下我就决定不办手续了,什么都不要了,就走人了。我知道我这样是不对的。但现在不走也走了,我是不可能回去办理离职手续的,他们也不会给我办,关系已经闹僵了。我已经决定了上个月的工资我也不要了,而且之前所交的四个月的五险一金也不要了。入职时候交的健康证也不要了。这样对以后的新工作会有什么影响吗?劳动合同会自动解除吗?最主要的是我现在看重了一份工作,想去面试看看,但是我不想把我的前段工作经历告诉给这家公司,他们能查出来吗?如果是被录用的话能签订新的合同吗?以后交五险一金时会有何影响?请高手指教啊!!!!
各位高手请回答详细一点啊!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处理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均属无故旷工行为,况且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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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15

如果不办理离职手续就离开单位,就没有补偿,也没有离职证明和社保转移。这种离职方式,一般情况你面试的其他公司是查不出来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因此,对于自请辞职者,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同时,要求其填写《离职申请单》,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办理离职手续。这里,应特别注意的是,员工在职期间造成用人单位损失需要赔偿的,应在员工离职时一并结清赔付事项。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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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17

这种方式离职,一般情况另外公司是查不出来的,自己的应聘表上最好也不要填写这个工作记录。因为不管哪家公司,都会很忌会你这种方式离职的员工。至于那份劳动合同,你走了,自然就不存在了。没有对前家公司产生很大的利益影响,公司是不会来追究个人责任的。

健康证如果自己有办法还是去原公司拿回来,可能大部分公司都需要,要不自己重新办理。社保方面也没多大关系,只要原公司把你社保停哪,你在新的公司就可以重新办理。

不按法律规定提前通知单位辞职,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可以要求赔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拓展资料: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参考资料:

中国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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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09-12-15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你的情形,按照“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属于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五险一金原来的单位也会停办,健康证可以重新办理。你要考虑的是后续的事情。

第一,最主要的就是你的档案是否还存在原单位,存了就最好协商调出,如果单位拒绝办理,可以到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强制调出。没存就最好。

第二,应聘新工作时,建议你不要过多谈及过去的单位,尤其是他的缺点,任何单位都会反感非议以前公司的员工,即使你有道理。可以平和的解释离职情况。一般很少会有人深究追查你之前的公司的工作经历。如果真的查了,新公司也不会一面之词就看待你,主要还是看你的工作表现,即使问到你了,你也可以态度平静的说谁是谁非你也不想多说,公道自在人心,不用解释具体的纠纷什么的。因为事情究竟是什么样也是说不清楚的,新公司也还是看你的工作表现来判断你的价值,你说呢。

第三,既然是问心无愧的,就不要多想以前的事情,也不用过于忧心。做人要看将来,加油,希望你选择一家更好的公司,工作愉快。

如果还有问题请补充提问,我会再来回答。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3
一、首先要批评你的是,那种做法过于冲动,也叫对自己不负责任。不过事情过去就算哪,自己反省一下在哪些地方做得不对,为什么和同事与上级关系处得不好。这是很重要的,因为以后面临的工作岗位如果碰到类似的问题,难道还是一气之下什么都不要,自动走人吗?这不叫“英雄主义”。

二、这种方式离职,一般情况另外公司是查不出来的,自己的应聘表上最好也不要填写这个工作记录。因为不管哪家公司,都会很忌会你这种方式离职的员工。至于那份劳动合同,你走了,自然就不存在哪。没有对前家公司产生很大的利益影响,公司是不会来追究个人责任的。

三、健康证如果自己有办法还是去原公司拿回来,可能大部分公司都需要,要不自己重新办理。社保方面也没多大关系,只要原公司把你社保停哪,你在新的公司就可以重新办理。

补充回答:
1、对你新的工作不会有什么影响,自己就当作一回教训与经验吧
2、劳动合同在你离职后会自动解除
3、不能查出你是因为那种情况离职,只要你自己不说;
4、如果应聘上哪,可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5、以后交五险一金没有什么影响,放心好哪;原公司在你离职后,会自动把社保给你停哪,你进入新的公司,如果有社保,继续办理就行哪。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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