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由接收部队根据选取士官的批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下达士官任职命令,授予相应的士官军衔并按规定的年限晋升。
(一)应届毕业的大专生或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满1年的,任命为下士并授予下士军衔;满1年、不满4年的,任命为中士并授予中士军衔;满4年、不满8年的,任命为上士并授予上士军衔。
(二)应届毕业的本科生或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不满3年的,任命为中士并授予中士军衔;满3年、不满7年的,任命为上士并授予上士军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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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程序和办法
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的工作,由各级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试点单位选派干部参加考核并负责接收。其工作程序是:
(一)本人申请。应招人员,必须是本人自愿,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报名。
(二)体检政审。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应招人员的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
(三)专业考核。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应招人员必须进行专业考核。专业考核的内容、标准,由试点单位制定,具体工作由兵役机关和试点单位共同组织。
(四)招收审定。征兵办公室和部队招收人员对专业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全面衡量,本着择优选定的原则,研究提出拟招收的人员名单,并报上级征兵办公室和招收部队的军级单位审核。
(五)批准入伍。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专业考核合格并经上级审核同意的招收对象,由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入伍手续。
(六)组织交接。招收士官的交接工作,按照征集义务兵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招收士官的检疫、复查。招收士官的检疫、复查和退兵办法,按照征集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办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大学生士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