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单位初次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去年(2009年)七月份的时候就到期了,可是单位一直未与我续签,也没有说明不予续签,而且我现在仍然在单位继续工作。现在过了一年了单位也没有给我个答复。我想请问大家,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呢?过了一年的期限了,是否可以认定我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请大家帮帮我,谢谢。
新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的这种情况属于不属于法律规定呢?
谢谢大家的帮忙,真的很感谢!
其实,我不想与单位要双倍的工资,我只是想知道,如果单位突然有一天要解雇我,我应该怎么样去维权。我可不可以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说法去维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