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信息5年更新一次。
《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
扩展资料:
《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法条:
第三十五条 对企业失信行为的认定,应由最初对企业失信行为作出决定的部门提出失信行为认定建议,供其他司法行政机关参考。失信企业黑名单有效期与失信记录存续期一致。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按照本部门规定,结合实际,对失信行为具体标准予以明确,并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六条 失信企业黑名单的披露,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禁止披露企业商业秘密。失信企业黑名单披露时限,应当与其有效期保持一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征信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