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作为出票人,为支付装修费用签发支票一张,付款人为A银行,收款人为乙公司,金额为150万元。乙

甲公司作为出票人,为支付装修费用签发支票一张,付款人为A银行,收款人为乙公司,金额为150万元。乙公司为支付从丙商场购货货款而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商场。丙商场持票据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因甲公司支票存款账户上资金不足而退票。丙商场先后要求乙公司,甲公司支付票款,乙公司以该票据付款责任在甲公司为由拒绝,甲公司以乙公司所提供的装修不符合约定为由也拒绝付款。丙商场持有票据享有什么票据权利?这些权利是如何行使的?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丙商场享有的票据权利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对于支票,其付款请求权自出票日其6个月不行使消灭。
丙公司对于乙公司的追索权涉及到丙公司提示付款是否在出票日后10日内,如果在此期限内,丙公司可以向其前手乙公司会出票人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因为开具空头支票导致银行拒绝付款,但银行并未支票债务人,所以不能向银行行使追索权。如果丙公司提示付款日期在出票日后10日后,那么丙公司丧失了对其前手乙公司的追索权。
丙公司对乙公司的首次追索权自被银行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对出票人的追索权自出票日起6个月不行使消灭。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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