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06-16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要考虑以下方面:其一,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其二,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其三,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其四,10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应由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先承担民事责任。只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时,才由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父母作为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民事责任。未成年子女有财产的,应先从子女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才有父母依法单独或共同做适当赔偿。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6-17
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的审理原则是: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一般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