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票面金额处以5% 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处以2%的赔偿金,赔偿收款人。
另《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明确空头支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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