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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效益原则
所谓经济效益是以最小的投入达到最大的产出,自然包含各种各样的效益,这些效益可能是潜在的、间接的。
1 团体效益。现在是个讲究效益的时代,家庭则是一个重要的经济生产单位(抚养子女,提供食品等等),夫妻只有相互结合组成团体,才可能创造出经济效益来。实践表明,以婚姻为纽带的各种家庭模式,其经济效率明显不同,核心家庭、扩大家庭、婚姻组合优化,其经济主体(家庭成员)性别齐全,家庭分工细密,老幼生产岗位不缺额,其经济效率就高;而相反单身家庭、断代家庭等经济效率就低。因而夫妻一旦离婚,其直接后果就是产生单亲家庭,造成家庭成员的缺损,家庭生产组织的破坏。导致经济效率的下降。实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使侵害方负担精神上的责任,甚至物质上的责任,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离婚,从另一个层面上来说也可以提高经济效益。
2 个体效益。婚姻家庭中因为男女的结合而创造出更高的经济效益,但由于男女性别的差异,导致不同的资本投入产生不同的个体效益。女性配偶对家庭的人力投资通常情况下分担了生物学意义价值的投资(孕育胎儿、照料婴儿),为此,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其资本投入较多,效益较少;而男性配偶,由于缺乏女性配偶的生物功能,而将自身的人力资本投资方向定位在提取社会学意义的价值(生产、经营、交换等),效益较高。这种不同的投资造成不同的后果,让女性配偶对家庭和男性配偶的依赖性更强一些。一旦离婚,将会使女性自身的人力资源投资血本无归,对女性造成更大的伤害。因而,通过精神损害赔偿尽量减少离婚数量或者通过经济赔偿,使女性配偶人力资本所受损失得到一定补偿,进而衡平双方的个人资本投资,提高个体效益。 二、权利义务责任论
“无义务无责任,有义务有责任。”民事责任是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因此分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还需要分析其权利义务责任理论。民事义务有两种即契约义务和法定义务,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义务,以下详述之。
1 约定义务。契约义务即约定义务,它通常是当事人约定的特定的作为义务,违反该义务即构成违约责任。有学者认为,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一种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即夫妻之间存在一种约定义务,若一方不遵循这种约定即构成违约。而夫妻之间的约定义务主要体现在忠实义务上,这种义务主要是由婚姻的社会属性引申出来的。故一方违反了该义务当然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是离婚损害赔偿权利义务责任论的表层基础。
2 法定义务。法定义务即由法律的强行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所设定的义务。“依据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等民事义务,这是法律要求每个公民、法人对他人所负的一般性义务。此种义务也称为普遍性的不作为义务。违反此种义务,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责任。”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深层含义,体现在现行的婚姻法中,夫妻双方应当互爱互助,任何一方均不得有虐待、遗弃对方等行为,如因此类行为给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造成了内心创伤、精神痛苦和身心上的压力,并客观上侵害了对方配偶的婚姻权、名誉权以及其他的人格权和财产权,应当承担法定的责任。
三、公平正义理论
公平公正即是法律价值,也是人类永恒的道德追求,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正是基于这种公平价值而对受害人的一种补偿。具体析之。
第一个方面体现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法的本体是权利,而权利与义务是同一本原,即都是以利益为基础,以权利为单位,义务不过是权利的对象化,是特殊形态的权利,在婚姻关系中表现为两种基本的权利义务形态:其一是婚姻关系中互为配偶的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二是合法婚姻受第三人尊重的权利。具体而言,婚姻关系中互为配偶的当事人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互负一定的义务。“每个人固然皆可为权利主体,但是个人一旦成为权利主体便是社会的,他受到某种观念、规范和体制的支持。”而这种观念、规范和体制体现的是社会公平正义,因而“享有一项权利就是享有一种正义”,故婚姻关系中一方一旦侵害了他方的权利就是破坏了这种公平,就应该承担这种责任,当然也包括精神方面的。
现代社会虽然确立了婚姻自由的原则,但是,由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和社会性双重属性,即“婚姻是道德与法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伦理实体,结婚以后,感情的好坏并非是维持婚姻的唯一纽带,对子女、家庭、社会的法律责任与道义责任也是维系婚姻的重要纽带”,个人利益、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矛盾不可避免,如果一味地主张个人本位,主张个人价值至上,任由个人感情自由驰骋,则会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从而违反了社会正义。
第二个方面也体现在赏罚上。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因为婚姻法在赋予夫妻权利与义务的同时,也赋予了国家一定的责任;如果婚姻需要支持、保护,或者遭到内因或外因的破坏,国家就要通过法律方式出面干预。”即凡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及承担相应道德风险,否则民事行为将欠公平。因而就要求违背婚姻关系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凸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补偿与惩罚功能。即只要婚姻当事人实施了法定违法事由,无过错方就可要求损害赔偿,只有适用离婚损害赔偿,才能惩恶扬善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因而一旦有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与社会正义背道而驰,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基础
1 团体效益。现在是个讲究效益的时代,家庭则是一个重要的经济生产单位(抚养子女,提供食品等等),夫妻只有相互结合组成团体,才可能创造出经济效益来。实践表明,以婚姻为纽带的各种家庭模式,其经济效率明显不同,核心家庭、扩大家庭、婚姻组合优化,其经济主体(家庭成员)性别齐全,家庭分工细密,老幼生产岗位不缺...
离婚损坏赔偿制度
《婚姻法》规定了侵害配偶权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就可以有效地运用懂事制裁手段制裁重婚、"包二奶"、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并在经济上予以制裁,对受害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以有效保障婚姻家庭关系及妇妇、儿童的合法权益。确认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是违法行为,就是以重婚、有...
一方出轨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
比如:(1)有重婚、与他人过错方的损失可以由侵权人来承担。婚外情是指发生在夫妻之间而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其侵犯了配偶的合法权益,因此造成了相应的损失。对于这种婚外情,我国法律规定的是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从法理上看,离婚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其实质为对过错方的一种限制义务,这意味着...
婚姻法论文题目
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 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 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学区...
扩大的损失无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理,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前提和基础。惟应注意的是,损害结果的存在与因果关系在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一般无须请求权人举证,只要有一方过错行为的存在,即应认定以上两个要件都已具备。只是在确定损害的量化值时,应运用因果关系原理,将非因对方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排除在外。5、特殊要件:过错行为最终...
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女方是否可以得到一定的赔偿
一、如果对方有过错,你可以向他提起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以下几种违法行为可以提起损害赔偿: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与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 二、如果对方没有过错,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是判决离婚,只要你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房产,工资或经管收入等),你...
请问法律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上的??
道德属于个人层面,当然统治阶级的共同道德可以上升为法律,比如第三者插足导致夫妻离婚,有过错方应该赔偿无过错方,这就把道德通过立法上升到法律层面。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密切。比如,违反法律的必将遭道德唾弃,但违反道德则未必违反法律。我认为,法律最终建立在统治阶级共同意志基础上的。供参考。
婚外情分手了,补偿精神损失费,要了违法吗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婚外情都可以请求离婚精神损失费的。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婚外情都可以要求离婚赔偿。婚外情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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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我国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间离婚时的过错损害赔偿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婚姻法》施行后所做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婚姻法》无疑作了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有利的溯及既往的规定。再如《合同法》对格式合同...
法释[2012]8号第三条能解释夫妻一方(不是产权登记人)签订的居间合同有效...
擅自处分夫妻一方普通的共享的住房,造成对方的损失,离婚,对方要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章凯律师解析:这部分反映了促进贸易“的原则,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加强产权登记的有效性。夫妇住房总数处理分歧,一对夫妇的内部处理不影响外部法律行为的有效性,误导了党的利益得到离婚损害赔偿。但是,如何界定“善意购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