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如题所述

刑事诉讼证明,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运用依法收集的证据,为确定案件中某些待证事实所进行的活动。
刑事诉讼证明对象,是指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各种问题,既包括需要证明的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也包括需要证明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凡是与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有关的一切需要证明的事实,都是证明的对象。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具体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构成的要件事实。2.作为罪刑轻重的各种量刑情节的事实。3.解决刑事诉讼程序问题需要证明的事实。4.其他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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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5-03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即待证事实或者要证事实,指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明对象主要有:1,犯罪事实是否确已发生;2,构成犯罪案件事实的所有情节;3,依法应当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事实情况;4,犯罪嫌疑人一贯的表现及犯罪后的表现;5,其他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第2个回答  2019-04-26
  
刑事诉讼
证明,是指侦查、检察和
审判人员
运用依法收集的
证据
,为确定
案件
中某些待证
事实
所进行的活动。
  刑事诉讼
证明对象
,是指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与
刑事案件
有关的各种问题,既包括需要证明的刑事案件的
主要事实
,也包括需要证明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凡是与追究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刑事责任
有关的一切需要证明的事实,都是证明的对象。
  ,
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刑法、
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以及
刑事审判
的实践经验,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提出,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1)被告人身份;(2)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3)被指控的
行为
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4)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5)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
手段
、后果以及其他情节;(6)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7)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8)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概而言之,我国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具体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犯罪构成

要件
事实。首先,要查明构成犯罪的具体行为是否确已发生,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其他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这个问题是明显的,不需要证明的。但是,如果对犯罪行为发生怀疑时,就需要证明。如果确有犯罪行为发生,则应查明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工具和条件,以及
犯罪结果
、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刑法具体规定了各种犯罪的
构成要件
和特征,在抢劫、强奸、贪污、受贿等各种具体案件中的具体证明对象是不同的。所以,对具体案件的证明对象要按
法律
要求来确定。例如,犯罪结果的危害性大小,不仅对于量刑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国家、集体或
公民
所造成的物质
损失
大小,还是提起附带良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根据。盗窃
财物
数额
多少、伤害程度轻重等,还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因而对于犯罪行为的各种情节,应当加以证明。其次,谁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是否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
,有无
刑事责任能力
,实施犯罪者在
主观
上有无故意或
过失
,以及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只有达到法定
责任年龄
,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主观罪过时,才应负刑事责任,因而在刑事诉讼中行为人
确切年龄
、精神状态、有无主观罪过,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果是出于故意的,其特定的动机、目的是什么,等等,对于这些问题发生争议或怀疑时,应当加以证明。
  2.作为
罪刑
轻重的各种
量刑情节
的事实。这些情节特别是
法定情节
,对量刑轻重具有直接影响。只有伞面杏明这些情节,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做到量刑适当。根据刑法规定,累犯、
主犯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等等,都是从重处罚的情节;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
从犯
、胁从犯、
未成年人
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等等,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后的态度和表现,是自首、坦白、悔罪、立功,还是潜逃、毁证、灭迹、订立攻守同盟,阻止
同案犯
交代,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平时表现好坏,有无
前科
劣迹
,等等,这些都与决定其
刑事处罚
有关,应当加以证明。
  3.解决刑事诉讼
程序问题
需要证明的事实。在刑事诉讼中关于
当事人
申请回避时对其提出的回避
理由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诉讼期限而提出申请的
事由
,以及违反法定的
刑事诉讼程序
而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事由,等等,也应当加以证明。
  4.其他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上述所列的各种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只是根据实践经验加以总结,对一般刑事案件概括性的列举。并不是说,所有刑事案件都要证明这些问题,当然也不能认为,所有刑事案件只证明这些问题就完全够了。由于每个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因而需要证明的问题也有所不同,必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每个案件的证明对象。对于关键性问题,属于主要的证明对象的,要多下工夫用证据来加以证明;对于一般性问题,属于次要的证明对象的,也必须查证清楚。总之,对于刑事案件的证明对象,都应当有相应的证据来加以证明,才能做到证据充分、确实,
事实清楚
,处理恰当。
第3个回答  2019-05-13
一、刑事诉讼证明对象
刑事诉讼证明,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运用依法收集的证据,为确定案件中某些待证事实所进行的活动。
刑事诉讼证明对象,是指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各种问题,既包括需要证明的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也包括需要证明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凡是与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有关的一切需要证明的事实,都是证明的对象。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具体范围
1.犯罪构成的要件事实。要查明构成犯罪的具体行为是否确已发生,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其他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这个问题是明显的,不需要证明的。
2.作为罪刑轻重的各种量刑情节的事实。这些情节特别是法定情节,对量刑轻重具有直接影响。只有伞面杏明这些情节,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做到量刑适当。根据刑法规定,累犯、主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等等,都是从重处罚的情节;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未成年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等等,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3.解决刑事诉讼程序问题需要证明的事实。在刑事诉讼中关于当事人申请回避时对其提出的回避理由,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诉讼期限而提出申请的事由,以及违反法定的刑事诉讼程序而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事由,等等,也应当加以证明。
4.其他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对于刑事案件的证明对象,都应当有相应的证据来加以证明,才能做到证据充分、确实,事实清楚,处理恰当。
我国的法治建设的推进进程非常之快,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我国的经济、政治和法治建设的进程非常显著。依法治国的理念深入政府工作的各个环节。刑事案件的证明作为量刑的依据非常的重要。因此对象的确定是一件非常重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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