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这里的按月发放有两个含义:一是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指每月的应发数额;二是失业保险金每月发一次。
正常离职是没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障金的。我们要明白一个最基本的逻辑:失业保险建立的目的是为了给那些迫不得已被动失业的人一个过渡期,保证其基本的收入以维持正常的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给人以工作不开心就可以不干了的底气,那是需要自己通过合理的储蓄理财来实现的。
所以,《中华人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要领取失业保障金,需要同时满足3个条件:第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第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第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从以上规定就可以看出,失业保险绝不会鼓励我们逃避劳动的义务,而是给我们在勤恳劳动之余,以防万一被动失业提供一份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事实上,保险法的其它规定也进一步明确了失业保险的这一功能。比如说,领取失业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又比如,在领取失业保障金期间,必须积极主动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寻找新的工作机会,一旦有用人单位愿意提供工作岗位,不得找借口随意拒绝,否则,都有可能失去领取失业保障金的资格。
因此,如果还没有离职,想要离职靠领取失业金来度日,那还是趁早打消这个念头,是行不通的,法律从一开始就没有留下这个空子。
如果是已经主动离职,暂时还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也不用再指望失业保障金这个收入,而是要尽量努力找寻新的工作,也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等帮助人们就业的相关单位帮助,虽然不能领取失业保障金,但如果有合适的岗位能够促进居民就业,相关部门还是会主动提供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