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以及对应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基于你自身的原因而未能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则定金不予退还是有依据的。
2、至于其他的要求赔偿期间对房地产公司造成的损失,则难以成立,因为对方首先应当对损失数额进行举证,且在违约金和定金之间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的。
3、定金不要求返还本案即可了结,他们只是履行通知程序,同时希望你为了避免损失能继续购房。
4、认购书的性质问题:
相对商品房预售合同来说,订购协议是本约订立之前先行订立的预约合同。预约合同的意义,是为在公平、诚信原则下继续进行磋商,最终订立正式的、条款完备的本约创造条件。(以上选自苏州中院判决书“l戴雪飞诉华新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
追问说这么多 我就想知道没交定金 会不会承担责任 是通过中介公司签约的,现在中介公司总打骚扰电话,我想知道,这样做会不会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