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建 [2006]39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国土资源厅 ( 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 ( 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根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 国发 [2005]28 号) 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 国发 [2006] 4 号) 的规定,为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理顺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关系,合理划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现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是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机关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出资 ( 包括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和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共同出资,下同) 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时所收取的全部收入,以及国有企业补缴其无偿占有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价款。
二、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其中 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省、市、县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强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 探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 2 年,采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10 年。
具体缴库程序是: 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价、协议价或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填具缴库通知书,通知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缴款; 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接到缴款通知书 7 个工作日内办理缴费手续。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收缴,按照 《财政部关于确认国土资源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 财库[2003] 6 号) 和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收缴,已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按照地方财政部门有关改革规定执行; 暂未实施改革的地方,采取就地缴库方式,办理缴库手续时,使用 “一般缴款书”,预算科目根据当年 《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的有关规定填写,并在 “备注”栏中注明各预算级次的分成比例,各级国库在收到库款时,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将库款的 20% 逐级上划国家金库总库,将库款的 80%部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省、市、县分成比例进行划解。
四、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监督管理。各级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据加盖银行 ( 国库) 转 ( 收) 讫章的相关缴款凭证各联次及相关资料、凭证等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不得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手续,不得发放探矿权许可证或采矿权许可证。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需要,对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业务所需经费给予保障,确保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足额收取并及时上缴财政。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中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要依法对违规减免,不履行收费职责,应收不收,不及时足额缴库,截留、坐支、挪用及商业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从严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知下发后,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请问谁知道川财投[2006]154号内容
现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同意,作以下补充规定:一、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分成比例。自2006年9月1日起,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中央20%、地方...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收取,缴入财政部开设的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 属于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使用费和价款,由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收取,缴入省级财政部门开设的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
关于印发《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第八条 管理性支出: 指用于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出让、转让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管理性支出和业务支出。具体包括: 勘查区块的审批、登记业务费,专用文书、票据、报表的购置或印刷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费、矿产资源管理的政策调查研究费、宣传和业务培训费,资源储量核查费,勘查、开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推进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切实维护国家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价款是国家依法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取得的收入,包括以行政审批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和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并按照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等...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确定的标准,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直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探矿权采矿权人凭银行的收款凭证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和勘查、开采许可证。...
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企事业单位共同出资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按各自投入比例享受出资权利。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款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 《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二、对出让目前搁置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按规定向探矿权采矿权人收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对缴纳...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山西等 8 个煤炭主产省开展了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了 《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 [2006]694 号) 、《以折股形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 ( 试行) 》 ( 财建 [2006] 695 号) 等一系列配套...
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探矿权、采矿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国家出让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在先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二、探矿权、采矿权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一律不...
四川省财政厅川财行(2008)23号
(一)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将《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川财投〔2006〕154号)规定的一般地区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分成比例由中央20%、省40%、市(州)8%、县(市、区)...
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_百...
为确保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简称“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的预算管理规范化,依据财综字〔1999〕74号文件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本办法就此进行详细规定。首先,根据第一条,中央所得的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取与管理由国土资源部全权负责,必须遵循本办法的指导原则。第二条强调,该部门在处理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