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与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人发生事故,机动车也要对行人予以补偿,那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为了躲避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人而发生事故有无法条规定机动车可以向行人索赔?驾驶机动车的人和行人有同等的权利。为什么在法律面前驾驶机动车与行人面前就成了弱者?既然事故之前驾驶机动车的人和行人有同等的权利,为什么出事故了就一定把行人定性为弱者,即便机动车一点责任没有也要承担10%民事责任?机动车驾驶人相对于行人一定就是强者吗?核心问题就是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还是应该具有一定倾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