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是英美法国家专有的审判组织。它完全由普通公民组成,在审判中保持绝对中立的地位,除了听审不进行了任何其它的审理行为,对裁判的形成单独行使事实裁定权。
陪审团的设立的依据是“任何人都有权由自己的同类来审判”的司法原则。它的设立目的是为社会分享审判权力提供途径。陪审团代表公众进行审判,使法律的执行和适用融入了公众的意志,体现了社会的道德标准,同时弥补了法律的不足,为主要由法官和律师主宰的司法程序增添了一层大众化的色彩。
陪审员来自于社会大众,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他们是从具有选民资格、达到纳税额度并且没有因刑事犯罪而被判刑的公民中随机抽取。然而,法官、律师、警察等对司法过于了解的人被法律免除了陪审团服务的义务,可以拒绝成为陪审员。一旦成为陪审员,将在案件审理完毕之前受到一定的限制,以避免他们接触任何有关案件事实的信息和具有倾向性的意见。同时,一旦成为陪审员,将有权接受国安按照其参与审判时间的长短付给的补助。
陪审团审理的案件多为比较严重的刑事案件,普通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一般不适用陪审团。这是因为陪审团的审理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且程序复杂,审理时间冗长,拖沓。不利于纠纷的迅速及时的解决。同时,陪审团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无法保证他们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能够符合法律的规定的精神。因此,在英美法国家,关于陪审团的存废问题一直是争论的交点。目前的趋势是对陪审团审理的案件的适用条件加以严格的限制。以保证这种有限的司法资源在最需要它的地方发挥作用
参考资料:法院与检察院组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