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期已过,法院还会拘留被执行人吗?

一般的强制执行,是不是应该在6个月内结案?如果结案后,法院还有权再拘留被执行人吗?(在最高法的网站上查的案号显示已结,但是现在还没收到任何有关强制执行的文书)这种情况下,法院还会拘留被执行人吗?

另外问一下:最高法网站上显示的强制执行“已结”和“执行中”有什么不同?我了解“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不同之处,只是不明白,如果“已结”是中止执行的意思,那么法院为什么还会发传票?(案号与高法网站上显示已接的案号一致)!如果说这个案子没结,那为什么在高法查询上写的又是已结呢?

最后问一下:如果中止执行,中止执行裁定书是不是应该同时给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呢?

1、法院的强制执行不存在过执行期的情况,只要被执行人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目的性规定的义务的,法院查收随时执行,没有期限限制,要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为止。
2、在法院执行中,只要被执行人存在拒不履行或拒不按规定申报财产的,执行法院仍可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的措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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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1-12
强制执行期是指什么,申请期还是执行 庭要求被执行自觉执 行的期限。如果通知执行的期限过了不自觉执行有拘留的可能,不是所有案件都拘留
第2个回答  2010-07-24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您所说的“6个月”,指的是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中止执行的裁定书,在实践中,通常只送给申请执行人一方即可。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法院可以恢复执行,故,仍可发传票。
仅供参考。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9-05-28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的民事案件,在没有执行完毕之前,不会停止执行,所谓执行期已过没有法律依据。对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裁决义务而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包括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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