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强制执行,是不是应该在6个月内结案?如果结案后,法院还有权再拘留被执行人吗?(在最高法的网站上查的案号显示已结,但是现在还没收到任何有关强制执行的文书)这种情况下,法院还会拘留被执行人吗?
另外问一下:最高法网站上显示的强制执行“已结”和“执行中”有什么不同?我了解“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不同之处,只是不明白,如果“已结”是中止执行的意思,那么法院为什么还会发传票?(案号与高法网站上显示已接的案号一致)!如果说这个案子没结,那为什么在高法查询上写的又是已结呢?
最后问一下:如果中止执行,中止执行裁定书是不是应该同时给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