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8万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2008年8月。甲提出退伙,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发生了严重的亏损,2009年5月,甲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予以清偿,200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只后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的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如何还清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将如何分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