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户口在郑州。另一方户口在广东,我们与96年在郑州,登封领的结婚证,2006年时,他回了广东,便再也没回来,之间打了几个电话,我们分居至今。现在我想离婚,对方不同意,也不照面,我到郑州法院起诉,他们不受理,说原告就被告,应到另一方户口地起诉,另一方户口虽说在广东,但人根本不在。在什么地方一不告诉我,
别人说可以在登封起诉,我到登封起诉,法院会受理吗?
请懂法律的告诉我,应该怎么办,我不想到广东起诉,太远。
离婚管辖权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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