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特殊的工程建设活动,它与其他工程建设活动有明显的区别和差异。这些区别和差异使得工程建设监理与其他工程建设活动之间划出了清楚的界限。其中,工程建设监理具有哪些特性?各自有什么特点?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特性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服务性
工程建设监理既不同于承建商的直接生产活动,也不同于建设单位的直接投资活动。它既不是工程承包活动,也不是工程发包活动。它不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材料、设备、劳动力。监理单位既不向建设单位承包工程造价,也不参与承包单位的盈利分成。监理单位既不需要拥有大量的机具、设备和劳动力量,一般也不必拥有雄厚的注册资金。它只是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利用自己的工程建设方面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为客户提供高智能监督管理服务,以满足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管理的需要。它所获得的报酬也是技术服务的报酬,是脑力劳动的报酬。
要明确指出,工程建设监理是监理单位接收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而开展的技术服务活动。因此,它的直接服务对象是客户,是委托方,也就是项目建设单位,这是不容模糊的。这种服务性的活动是按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来进行的,是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地对各种服务工作进行了分类和界定:哪些是“正常服务(工作)”,哪些是“附加服务(工作)”,哪些是“额外服务(工作)”。因此,“服务”在这里决不是一个笼统的概念。要不要为被监理方提供服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理单位没有任何合同责任和义务为它提供直接的服务。但是,在实现项目总目标上,参与项目建设的三方是一致的,他们要携起手来共同实现工程项目。因此,有许多工作需要监理工程师进行协调、指导、纠正,以便使工程能够顺利进行。
独立性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理单位是直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三方当事人”之一。它与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商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横向的。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监理单位是独立的一方。我国的有关法规明确指出,监理单位应按照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I程建设监理工作。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在它的出版物《业主与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中明确指出,监理单位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公司受聘于建设单位去履行服务的一方”,应当“根据合同进行”,它的监理工程师应当“作为一名独立的专业人员进行工作”。同时,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要求其会员“相对于承包商、制造商、供应商,必须保持其行为的独立性,不得从他们那里接受任形式的好处,而使它的决定的公正性受到影响或不利于他行使委托人赋予它的职责”,“不得与任何可能妨碍它作为一个独立的咨询工程师工作的商业活动有关”,“咨询工程师仅为委托人的合法利益行使其职责,他必须以绝对的忠诚履行自己的业务并且忠诚地服务于社会的最高利益以及维护职业荣誉和名望”。因此,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合同义务和开展监理活动的过程中,要建立自己的组织,要确定自己的工作准则,要运用自己掌握的方法和手段,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的开展工作。监理单位既要认真、勤奋竭诚地为委托方服务,协助建设单位预定目标,也要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
工程建设监理的独立性与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上的独立主体分不开,与它的独立的行业性分不开。监理单位是具有独立牲、社会化、专业化特点的单位。它们专门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技术服务。它们所运用的思想、理论、方法、手段,开展内容都与工程建设领域其他行为有所不同。同时,由于它在程建设中的特殊地位以及因此而构成的与其他建设行为主体之间的特殊关系,使它与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等行业有着明显的界线。因此,为了保证工程监理行业的独立性。从事这一行业的独立性,从事这一行业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必须与某些行业或单位断绝人事上的依附关系以及经济上的隶属关系或经营关系,也不能从事某些行业的工作。
公正性
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担任什么角色和如何担任这些角色是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人们应当认真对待的一个重要问题。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一方面应当作为能够严格履行监理合同各项义务,能够竭诚地为客户服务的“服务方”,同时,应当成为“公正的第三方”。也就是在提供监理服务的过程中,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排除各种干扰,以公正的态度对待委托方和被监理方,特别是当建设单位和被监理方发生利益冲突或矛盾时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双方所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为准绳,站在第三方立场上公正地加以解决和处理,做到“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
对工程建设监理和监理单位公正性的要求,首先是建设监理制对工程建设监理进行约束的条件。因为,实施建设监理制的基本宗旨是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工程建设新秩序,为开展工程建设创造安定、协调的环境,为投资者和承包商提供公平竞争的条件。建设监理制的实施,使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一方面,使项目法人可以摆脱具体项目管理的困扰;另一方面,由于得到专业化的监理公司的有力支持,使建设单位与承建商在业务能力上达到一种制衡。为了保持这种状态,首先要对监理单位和它的监理工程师制定约束条件。
公正性还是工程建设监理正常和顺利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监理工程师进行目标规划、动态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工作都是为力争在预定目标内实现工程项目建设任务这个总目标服务的。但是,仅仅依靠监理单位而没有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的配合是不能完成这个任务的。监理成败的关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与承建单位以及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良好合作、相互支持、互相配合。而这一切都需要以监理的公正性作为基础。工程建设监理的公芷性也是承建商的要求。由于建设监理制赋予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具有监督管理的权力,被监理方必须接受监理方的监督管理。所以,它们迫切要求监理单位能够办事公道,公正地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公正性是监理行业的必然要求,它是社会公认的职业准则,也是监理公司和监理工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
科学性
我国《工程监理建设规定》指出: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技术服务,要求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科学的准则。
工程建设监理的科学性是由其任务所决定的。工程建设监理以协助建设单位实现其投资目的为己任,力求在预定的投资、进度、质量目标内实现工程项目。而当今工程规模日趋庞大,功能、标准要求越来越高,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涌现,参加组织和建设的单位越来越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风险日渐增加。所以,只有不断地采用新的更加科学的思想、理论、方法、手段才能驾驭工程项目建设监理。
工程建设监理的科学性是由被监理单位的社会化、专业化特点决定的。承担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的都是社会化、专业化的单位。它们在技术、管理方面已经达到了一定水平。这就要求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更高的素质和水平。只有如此,他们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所以,应当按照智能、智力密集型原则纽建监理队伍。
工程建设监理的科学性是由它的技术服务性质决定的。它是专门通过对科学知识的应用来实现其价值的。因此,要求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开展服务时能够提供科学含量高的服务,以创造更大的价值。
工程建设监理的科学性是由工程项目所处的外部环境特点决定的。工程项目总是处于动态的外部环境包围之中,随时都有被干扰的可能。因此,工程建设监理要适应千变万化的项目外部环境,要抵御来自外部的干扰。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既要富有工程经验,又要具有应变能力,要进行创造性的工作。
工程建设监理的科学性是由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特殊使命决窟的。工程单位建设牵扯到国计民生,维系着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涉及公众利益。因此,监理单位和工程师需要以科学的态度,用科学方法来完成这硬正作。在开展监理活动的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把维护社会最高利益当作自己的天职。
按照工程建设监理的科学性要求,监理单位应当有足够数量的、业务素质合格的监理工程师;要有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要配备计算机辅助监理的软件糍醋。要掌握先进的监理理论、方法,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要有现代化的监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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