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货物索赔期限是怎样的,有关赔偿规定是什么?

如题所述

航空货物运输所承运的货物,由托运方交承运方起,承运方即对所运物负有责任,直至承运方将货物交收货方为止,这一段时间称为承运责任期间。空运索赔是指由于装卸、运送、保管、交付过程不妥善,而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事故所导致的赔偿。那么,航空货物索赔期限是怎样的,有关赔偿规定是什么?

网友咨询:一票货从马尼拉到重庆,清关完成后提货时发现货物有破损,随即要求机场货站出具了破损证明,接下来找到航空公司在重庆的办事处索赔,但是对方却不受理说需要发货方直接找启运港马尼拉的航空公司提出索赔,重庆这边收到马尼拉站的索赔信息后才受理这个案子!是这样的吗?

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薛峰律师解答:

飞机旅客法定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以保险单上附表规定的最高赔偿额为限,但有关诉讼费用需另外赔偿。对赔偿限额的规定一般应区别国内航线和国际航线。航空承运人在国内航线所负的责任限额一般由所在国家的航空法律来规定,而对国际航线则依国际公约办理。

索赔的时限:

(1)货物损坏(包括短缺)属于明显可见的赔偿要求,应从发现时起立即提出并最迟延至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

(2)货物运输延误的赔偿要求,在货物由收货人支配之日起21天内提出。

(3)货物毁灭或遗失要求,应自填并货运单的之日起120天之内提出。任何异议均按上述规定期限向承运人以书面形式提出。除承运人有欺诈行为外,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如果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将丧失对承运人诉讼的权利。

(4)对于提出索赔的货物,货运单的法律有效期为2年。

薛峰律师解析: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如下具体赔偿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而此前仅为7万元。

根据《规定》,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100元人民币。向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给付的赔偿金,也可以兑换成该国或地区的货币。

对于国际航线,赔偿限额一般按国家所批准的国际公约来办理。

航空货物索赔的赔偿规定:

1、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应按照下列规定赔偿:(1)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20美元。(2)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货物,按声明的价值赔偿。

2、超过货物运输合同约定期限运达的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3、托运人或收货人发现货物有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或延误到达情况,收货人应当场向承运人提出,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填写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如有索赔要求,收货人或托运人应当于签发事故记录的次日起,按法定时限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当填写货物索赔单,并随附货运单、运输事故记录和能证明货物内容、价格的凭证或其他有效证明。

4、超过法定索赔期限收货人或托运人未提出赔偿要求,则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5、索赔要求一般在到达站处理。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应当在两个月内处理答复。

6、不属于受理索赔的承运人接到索赔要求时,应当及时将索赔要求转交有关的承运人,并通知索赔人。

薛峰律师执业25年,系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高级研修班成员,办理过多起省、市内有影响的案件,坚信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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