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一)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三)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四)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五)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扩展资料: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同的存款人应按下列要求向商业银行相关网点出具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本账户
不一定的。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同时依据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中的情形即包含了异地常设机构。
另外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同时在异地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的,还需提供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开具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证明。
扩展资料:
开设基本户手续: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2、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3、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4、填写开户申请书,申请开户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及级别;上级主管部门;营业执照注册号;单位地址、电话;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生产经营范围等。并由单位盖章后交给银行审查。
5、填写印鉴卡片,单位在银行预留的印鉴(财务公章)的名称,必须与账户名称相一致。
6、银行编发账号即为账户代号,由银行根据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资金性质,指定使用相应的科目,并加上企业单位的顺序号组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本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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