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如题所述

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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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6-30
其实非常简单:“感情确已破裂”!
只不过法律规定了一些情况:比如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这些情况是法定“视为”感情破裂的情形。但最终还是要归结到感情是否破裂上。
实践中不管出现什么情况,都要转换成:某某情况是否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树立这样的思维方式。
第2个回答  2010-07-01
核心是“感情破裂”,实践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如经调解无效后,对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情形的,法院可以判离;如没有那些明确的情形的,当事人半年后又提起离婚诉讼的,一些法院也会判离。
第3个回答  2010-06-30
中国婚姻法规定判决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是:感情破裂,且无和好可能。
第4个回答  2010-07-01
感情不和 而且 双方同意
如果有一方不同意
差不多就是分居几年以上 就可以硬性的离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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