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房东我问题咨询一下。我和一个租户通过中介签订了一年的租房合同,其中合同约定应该9月7日支

付给我第二季度的房租。但是租户在应支付第二个季度房租时通知我可能只再续租一个月(十月九日止)就终止合同,支付了我一个月的房租,并且承诺如他终止合同先前的押金也不要了。如果他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就继续支付我房租。我想问一下,合同中注明如未按照约定支付房租每逾期一天需要支付双倍的日租金为违约金,逾期十天未支付,我可以单方解除此合同。他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此标注的情况,是否可认为他已经违约,我有权终止合同,他必须于10月9日搬出?他先前支付的违约金是否可
转为违约金?待回复,谢谢!

你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中关于支付房租的约定针对的是延期支付租金的情况,提前退租的违约责任以及出租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具体可议电话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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