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给我第二季度的房租。但是租户在应支付第二个季度房租时通知我可能只再续租一个月(十月九日止)就终止合同,支付了我一个月的房租,并且承诺如他终止合同先前的押金也不要了。如果他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就继续支付我房租。我想问一下,合同中注明如未按照约定支付房租每逾期一天需要支付双倍的日租金为违约金,逾期十天未支付,我可以单方解除此合同。他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此标注的情况,是否可认为他已经违约,我有权终止合同,他必须于10月9日搬出?他先前支付的违约金是否可转为违约金?待回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