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叔叔从农村信用社带了10万元,一共6个人担保,我和我父亲是其中的两个。如果我叔叔不还钱,至于当时填写担保协议的时候,我和我父亲只签名,其他的都没填写。如果银行追缴贷款,我叔叔不还,我家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承担多少 ?如果我叔叔有意不还,或者银行有意帮他隐瞒财产?我家又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他和那个信用社主任的关系不错!先前他就向信用社贷了10万元,用了我的身份证贷了1万,现在找我担保,因为他是我叔叔,我又没办法说不!因为我家和我叔叔的关系,银行会不会让我家承担全部责任?
担保人里有我叔叔的二儿子,可以不可以要求让他全部承担?如果银行让我和我父亲承担,我可不可以要求法院检察贷款人的财产?如果我质疑他有能力偿还而不偿还,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财产申请保全,向法院申请还是向信用社?如果他们之间有沟通,申请会不会被扣?
如果银行要求我家全部承担?我可以不可以申请承担部分?几率多大?连带责任,是不是银行可以直接要求我家承担全部,而不去追缴我叔叔承担责任?
根据问题所述,共六个人担保签字,意味着责任分割为六份,你家两个人应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10万元也就是约34000元。如果借款人有意不还或银行有意帮他隐瞒财产,你可以向法院举证,我国法律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证据充分证明你叔叔和信用社主任一起骗贷,你家可以不用承担责任。具体解释可以参照以下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节 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拓展资料:
贷款担保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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