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家规定( )情形下,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按国家规定( )情形下,应当以?F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扩展资料

可以使用非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9
  按国家规定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招牌、广告用字、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的情形下,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法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定地位。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5
这个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可以看全文: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166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6-12-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招牌、广告用字;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4个回答  2006-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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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规定( )情形下,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按国家...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三)招牌、广告用字;(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按国家规定,( )情形下,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程序
B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文字()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三)招牌、广告用字;(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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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应当使用普通话或者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的,有下列情形,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地方戏剧、曲艺、影视作品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三)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广播电视播音确需使用方言的,应当报经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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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A项正确。该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C项错误。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
第十四条 _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三)招牌、广告用字;(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第十五条 _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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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的情形:- 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招牌、广告用字。- 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4.可以使用方言的情形:-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内容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三)招牌、广告用字;(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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