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孩子的生活费和学杂费的问题

我在2003年的9月31日办理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写的很清楚,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最少是叁佰元人民币,直到独立生活为止。房子及家里的一切财产归女方所有,因双方协议房屋产权今后归孩子所有,因此女方不能出售该房产。另外,男方承担孩子每学期的学杂费,男方在不影响孩子学习上的情况下可以随时看望孩子。
在2003年离婚后男方只支付抚养费叁佰元人民币,从未支付过孩子的学杂费。在2003年9月31日到2010年6月之间孩子的学杂费我可以不要了,但现在孩子的学习成绩不好,所以选择上中专,中专的费用高一些,我自己负担不起,向孩子的父亲索取孩子的学杂费,但孩子的父亲不给。请问我是协议离婚的,我应该通过什么途径索取孩子的学杂费。
对不起,刚才忘写一个是今年的7月18日,我女儿才满15周岁。
还有我想问一下,孩子的父亲据不给孩子的抚养费和学杂费的话,我女儿和和父亲断绝父女关系吗?或者父亲从2010年的6月以后不支付抚养费和学杂费,孩子通过什么方式和父亲达成证明,证明父亲从2010年6月以后至成年不支付孩子抚养费和学杂费权利,那么今后孩子也不可以赡养父亲权利。

除非子女自小就被送养,否则赡养义务是我国法律强制规定的义务,不因任何原因而灭失。

所以不论什么情况,你的女儿是不可能以后不赡养父亲的。断绝父女关系之类的,是无效的。

而父母对儿女的抚养也是法定的。在18周岁之前,不可因任何原因而更改。

所以目前建议你找专业的律师询问该问题,申请法律诉讼。一般情况下,只要你提供03年后,男人除了那三百并没有付出任何抚养费以及学杂费的证明,就可以付诸法律,强制其执行。

关于要求增加你女儿学杂费的问题,也可以一起通过法庭调解。

如果你对我的答案不满意,可以建议你把问题的分类重新弄下,不能放在“教育/科学”,而是“法律”“离婚”“抚养”之类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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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6-29
1、你女儿无法与父亲断绝父女关系;他们俩是直系血亲。
2、女儿赡养父亲是义务,无法协议。
3、如果抚养费很低,可以到法院诉讼请求增加抚养费。
希望能够帮到你。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2-19
法律规定,离婚之后,亲生父母还是孩子合法监护人,对孩子承担相应的抚养权和法定的权利义务。
任何一方,在决定孩子医疗,生活,学习,等决策时,需要双方协议解决,一方不同意,可以找法院申请司法裁决,或是请街道居委会调解。
在女方执意要求你说的把孩子送往高消费学校就读,你可以不承担那一部分费用,而只需要承担法律规定你需要承担的费用,就可以。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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