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3年的9月31日办理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写的很清楚,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最少是叁佰元人民币,直到独立生活为止。房子及家里的一切财产归女方所有,因双方协议房屋产权今后归孩子所有,因此女方不能出售该房产。另外,男方承担孩子每学期的学杂费,男方在不影响孩子学习上的情况下可以随时看望孩子。
在2003年离婚后男方只支付抚养费叁佰元人民币,从未支付过孩子的学杂费。在2003年9月31日到2010年6月之间孩子的学杂费我可以不要了,但现在孩子的学习成绩不好,所以选择上中专,中专的费用高一些,我自己负担不起,向孩子的父亲索取孩子的学杂费,但孩子的父亲不给。请问我是协议离婚的,我应该通过什么途径索取孩子的学杂费。
对不起,刚才忘写一个是今年的7月18日,我女儿才满15周岁。
还有我想问一下,孩子的父亲据不给孩子的抚养费和学杂费的话,我女儿和和父亲断绝父女关系吗?或者父亲从2010年的6月以后不支付抚养费和学杂费,孩子通过什么方式和父亲达成证明,证明父亲从2010年6月以后至成年不支付孩子抚养费和学杂费权利,那么今后孩子也不可以赡养父亲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