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区别对待:
1、《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二、 “先民后行”还是“先行后民”,要看哪一个诉讼的解决构成另一个诉讼的前提条件。
审判实践中可以针对不同情况采取先行政诉讼后民事诉讼、先民事诉讼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分别进行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四种方式,以解决两种争议的交织问题。至于具体的审理方式,需要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立法本意,在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灵活适用法律予以确定。
人民法院有无义务向当事人告知需提起行政诉讼?
追答宣传国家法律是每一个司法工作人员的基本使命,但是他们不知道相关法律知识,就无奈了。你不能要求法院人员都达到专家级水平,实际上就不可能做到这一步